A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研讨会感想—浅谈刑事辩护中的“破”与“立”

发布时间:2013-04-23
新闻来源:中国牛律师团队新闻
阅读次数:1038

刑事辩护律师的对手是检察官,辩护律师辩护的靶子就是检察官所组织的证据。破除检察官证据链条,确立自己的观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终极目的。“破”与“立”是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使用的具体辩护技巧。
一、“破”所存在的法理基础: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法理源于十六世纪英国的一场政治斗争。因其源于西方,因此有着极其浓厚的西方色彩。随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相继确立了这一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性条约也将其列为原则之一。我国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这一原则。而且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是否有罪进行侦查侦查结束后将相关证据移交检察院,然后检察院针对侦查机关的有关证据进行组合。如果证据已经达到起诉标准,检察院则依法提起公诉。既然刑事诉讼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