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案情研讨会后感想及体会

发布时间:2013-04-25
新闻来源:中国牛律师团队新闻
阅读次数:1099

讨论会一开始,我所郑志芳律师详细介绍了“楠某某*故*意*杀*人*案”的阅卷情况以及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听完介绍,我自己的感受是这个人肯定在撒谎,绝对是*故*意*杀*人*。因为按照正常逻辑推理,如果误杀人后,应该是立马抢救,绝对不会用这么残忍的手段来对待受害人。他和受害人之间应该有经济纠纷或者情感纠纷。但如果作为他的辩护人,不能被个人感受所左右而是应该运用法律思维替他辩护。我首先考虑的是从主体入手,因此我向郑律师提出的问题是,他和被害人是不是夫妻关系?他有没有精神病?他吸毒吗?我当时是这么考虑的,如果是夫妻或情人关系,则很可能有情感纠纷或经济纠纷,那么可以考虑激情杀人的可能,激情杀人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他有精神病或吸毒而出现幻觉杀人,那么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刘平凡律师提出的问题是,凳子的高度,楠某某的高度,被害人的高度以及被害人的具体位置。陈四海律师提出的问题是,锤子的重量。童学谦实习律师提出的问题是,是第几锤将被害人打死的?说实话,我当时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很不解,不知道他们想从哪个方向辩护。童律师谈了他的辩护思维,如果第1锤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话,那么第1锤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第2锤和第3锤就是*故*意*杀*人*未遂,属对象不能犯;如果第1锤不足以造成死亡,那么第2锤和第3锤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程先华律师的辩护方向是从现有的证据入手,现在只有楠某某的口供承认自己杀人,其他物证如锤子、刀和剪刀都没有楠某某的手印和被害人的血迹。这些物证都没法与楠某某的口供形成证据锁链,因此从现有证据入手不能证明楠某某构成犯罪,并且也没有他居住地的监视录像,不能排除第三人杀人的可能。最后,刘律师作了总结,肯定了童律师、程律师、陈律师的观点,否定了我和其他几位实习律师的观点,还告诉我们,这就是差距。我认真地进行了反思,我为什么没朝这些方向思考?我知道被害人受第1锤打击后并没有死后,并没进一步思考了,认为尽管第1锤虽然是过失,但第2锤和第3锤还是*故*意*杀*人*。其实,被害人没死是楠某某的主观判断,究竟有没有死,还得以客观事实为标准,童律师想到了这点我却没想到。其实我当时思考的辩护方向存在问题,因为如果楠某某本人不承认存在经济纠纷和情感纠纷,就很难辩护;再如果他没有精神病或吸毒,那么,辩护就走入死胡同,整个辩护就失败。我认为差距就在这儿,同样是实习律师,同年毕业,为什么有差距?原因还是在于个人,他研读了大量的书籍,善于琢磨。我承认我刑法方面的书读得太少,虽然我发展的方向是民商,刑民有别,但方法类似,所以这不能成为我的借口。另,为了证明第1锤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童律师、程律师和林彦仕律师他们当晚就加班想尽一切办法来试图证明,这种敬业精神令我钦佩。
    案件讨论完后,刘律师教我们在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先破后立”的方法技巧。涉及到“楠某某杀人案”,我认为可以“破”在如下方面:第一,控方提出的物证,如锥子、刀、剪刀没有楠某某的手印,也没有受害人的血迹,不具有与楠某某杀人的关联性,不能作为楠某某杀人的证据;第二,房间里的喷状血迹,作为间接证据也只能证明被害人被杀,并不能证明是由楠某某所杀;第三,尸体的法医鉴定只能证明是被害人是本身,头颅的凹陷鉴定结论只能证明被害人被锤子打击致死,而作为物证的锤子没有楠某某的手印和被害人的血迹,因此与楠某某杀人没有关联性;第四,楠某某的口供,虽然承认杀人,但是孤证,根据新修改的刑诉法,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