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辩护思路清晰,辩护方向出乎控方所预料;辩护律师开庭准备工作扎实、细致,控方在庭审中找不到辩方的突破口
刘平凡律师作为被告蓝某某的辩护人,在本案开庭前,在际唐律所召集与本案相关的律师以及本所的实习律师召开了案情研讨会,大家各抒己见,谈了对本案的观点。会后,刘律师让各位实习律师写了关于本案的辩护词。刘律师逐一看完实习律师写的辩护词后,又把各位实习律师写的辩护词拿出来开会讨论,再次分析本案。对于控方的起诉书和出具的证据,两位辩护律师更是一一仔细研究分析,找出合法合理的破绽与怀疑。其中,对于本案被告合法有利的某个细节,如被告因过失打击被害人第1锤是否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更是请清华大学某物理学博士论证了此事实的客观存在性,从而足以对控方指控故意杀人定罪的怀疑。两位律师经过多次反复研究分析本案,最后确定的辩护思路为,被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控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并且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第三人杀人的合理性怀疑。此辩护思路,控方在庭审中颇感意外,防不胜防,这是两位辩护律师庭前仔细研究分析准备的结果。我作为一名实习律师,在参与本案的过程中,学会了要仔细分析研究控方的起诉书和证据,然后确定清晰的辩护思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要把工作做到细致入微,细节才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
二、对控方证据的合理怀疑或者是推翻控方证据的重要性高于辩护词
庭审中,刘律师用很大的篇幅在对控方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等一一作出合理性怀疑。因为控方对被告的指控,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定罪。而辩护人如果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合法合理性怀疑,那么,控方的证据就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事实是由证据来证明,证据存疑,事实必然无法清楚。我在旁听这次庭审后,明白了为何刘律师在有限的时间里把大量的时间篇幅用在证据方面的质疑而不是阐述辩护词。
三、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的失望
我这次在深圳参加旁听刑事案件是第2次。第1次是关于“张某某走私毒品案”的庭审,是按照第一审的重审案件。那次庭审程序非常简单随意,我想可能是因为是重审,所以才会这样。虽然法律上要求重审必须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重新审判,但我想理想与现实总是有落差,所以,也就没多想。然而,这次庭审,是一审第1次开庭,并且是故意杀人案的重大刑事案件,却没料到法院开庭时间无故拖延;开庭后没有严格按照刑事审判庭的程序进行;检察官在发表公诉词时,法官在交头接耳,没有认真仔细聆听;某些法官看案卷不仔细。上述这些都属于小节,本次庭审重大的庭审程序瑕疵是,控方竟然当庭出示新证据,而法院也竟然默认!另,因为时间的关系,竟然允许辩护人缩短发表辩护词的时间,而不是休庭,下午继续开庭。这些庭审瑕疵不管是小还是大,都反映出中院的法官对法庭缺乏严肃性,对法律的不尊重,对被告人权的漠视。作为法律人的前辈与法治的重要参与者,如此不尊重法律,怎叫我们这些新人不对我国法治前途的失望与寒心。而作为一线城市的中院,非常令我失望,深圳中院的刑庭,至少在庭审程序方面大大逊色于大连中院刑庭。我在大连中院实习时,也旁听过不少民庭和刑庭庭审,虽然民庭庭审可能没有严格按庭审程序,但刑庭都还是严格遵守庭审程序,上述庭审瑕疵,在大连中院刑庭中都不存在,大连中院刑庭做到了对法庭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的尊重。深圳中院的法官前辈们一定比我们实习律师更明白:对法律的尊重就是对法律人自己的尊重!
作者: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张 宏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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