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决定性胜利的主体性条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组成部分,律师在法治实践中的地位与日俱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新期待,律师行业应当及时迎接机遇、应对挑战。
1.立法法治与律师的精英化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体制的完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律师在立法中大有可为,其新使命包括:一、参与立法专家顾问团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作为法律精英,律师可以成为重要一员。二、参与第三方立法。为克服部门立法和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应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律师除涉及自身利益外,其中立性是显而易见的,应能胜任此任务。三、参与居中立法评估。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律师以其独到的法律观察力和思辨力对居中评估具有特别意义。四、参与立法协商。包括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和公共参与立法。
为此,应当强化律师的良法构建能力建设,从单纯私人思维转向公共思维、从单向度思维转向多元综合性思维、从司法思维转向立法思维。
2.法治政府与律师的法定化
就主体而言,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政府的核心智库,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是一个必要的法定条件而非选择性事项。《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律师参与的法定化是从政府法治转向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就程序而言,公共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步骤,缺一不可。而律师在前四个环节中都不可或缺。
3.人权司法与律师的专业化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四中全会决定对司法改革的重大制度安排。其中,对通过信访维权,要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表明,今后将逐步走规范化、专业化维权的道路。同时,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和提供专业服务,对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特别重要,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的知情权、表达权、辩护权、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对保障程序性权利并以此维护实体性权利发挥着难以替代的功能。
4.法治美德与律师的规范化
一是扩大了职业规范的对象: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从过去的两个关系扩大到四个关系:依法规范律师和司法人员、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关系。二是明确了职业禁区的范围:将禁区的边界前移,底线上移。将以往笼统的行贿受贿拓展为严禁私下接触、介绍业务、接受请吃和打探案情四类。对此,《决定》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业务,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三是加重了职业失范的惩罚:建立终身禁职制。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5.法治社会与律师的公益化
在法治社会,律师的公益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是法治文化的建设者。法治文化体现了法治的软实力,律师对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与日俱增,要“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充当普法志愿者。
其次,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力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再次,律师是均质服务的提供者。发展律师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最后,是律师定性的公共化。律师不只是私主体,在一定意义上还是公主体,担负着一定的公共职能,可以弥补国家公权力在治理中的不足。其公共性可在四个方面得以实现:一是身份转换: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二是思想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职业保障: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四是政治正确: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6.法治服务与律师的类型化
一是实行律师分类管理。改革律师服务体制,构建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三者组成的律师体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二是扩大律师服务领域,包括公职律师—以往主要是指政府律师,今后将实现公共领域的全覆盖,即“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许可制度已经正式取消,从公司法律顾问向公司律师的转型,是律师制度改革的一大举措,有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促进依法办事与防范法律风险四大基本职能;社会律师—应当逐步探讨律师专业分工、精细服务的新路子,为提升竞争力而形成各类法律服务人员同时并存、良性竞争的法律职业氛围。作者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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