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我是为坏人的“人”辩护!

发布时间:2020-06-26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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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6.26“世界禁毒日”,作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这一天总有一些不一样的感慨……

      有人问我:为什么要做毒辩律师?为什么要为这些社会毒瘤辩护?毒品害得多少人家破人亡?甚至有人直接说:“我鄙视为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

      确实,毒品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极大的威胁,毒品犯罪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人类社会的三大公害,毒品犯罪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那么毒品犯罪人员就没有权利辩护吗?律师就不应该为毒品犯罪人员辩护吗?

      一、毒品犯罪人员也是人,他的人权需要被尊重被保障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在公众眼里,毒品犯罪人员确实很坏,但首先他是一个人,国家就会尊重和保障他的人权。

      记得大律师钱列阳说过一句话:我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我是为坏人的“人”辩护!

      一个杀人犯,在拒捕过程中被警察枪击后送医院抢救,你是医生,你能说“这个人是杀人犯,我不抢救他”吗?杀人犯首先是个人,是个病人,他的生命权必须被尊重。

      二、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更复杂,更需要专业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来辩护

      1、毒品案件在事实认定上更容易出现错误。

      1)从侦查人员对涉案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再到送检,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操作规定,这样才能确保涉案毒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疪漏或者瑕疵,都可能会对毒品犯罪人员造成不公平或者不利,甚至对毒品犯罪人员的生命带来威胁。但现实办案中,侦查人员又往往会遗漏或忽略某个或某些操作规定,从而可能会给毒品犯罪人员带来某些不利因素。

      2)对涉案毒品的鉴定更是专业里面的专业,容不得任何马虎。对鉴定样品、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鉴定过程、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直至鉴定文书等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疪漏或者瑕疵,都可能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唯一性产生影响。

      3)毒品案件因其更复杂、更专业,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甚至是特情介入。而特情的介入,往往会让没有毒品犯罪意识的人涉入了毒品犯罪、或者让只想进行微小毒品犯罪的人涉入大的严重的毒品犯罪。这对毒品犯罪人员是极其不公平的。

      2、毒品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更容易出现错误。

      1)涉嫌毒品犯罪的罪名容易产生错误认定:

      (1)《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罪名往往是选择性罪名,容易轻罪重判。
      比如: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一个法条里就规定了4个罪名,并规定了一样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处罚,但实践中不同的罪名量刑是不一样的。比如:贩卖毒品罪实际就比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判的要重。那如果本来是走私、运输或者制造毒品罪却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对毒品犯罪人员来说,是很不利的。笔者就曾办理过这样的案件,最终被告人由贩卖毒品罪变更为运输毒品罪,从而大幅度的减轻了处罚。
      (2)不同法条不同罪名之间也容易产生罪名的错误认定,容易轻罪认重罪。
      比如: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罪名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楚,容易出现把后3条的轻罪名认定为第347条的重罪名,这对毒品犯罪人员来说,是很不公平的,甚至因此而丢掉性命。笔者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最后把贩卖毒品罪辩护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挽救了几条生命。
                                
      2)对新毒品的认定产生错误,容易把一些产品当成毒品进行追责。

      (1)某种化学物质吸食后对人体的损害与毒品相当,也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但由于没有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2)虽然某一化学物质被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由于该物质不是某一药物的主要成分,针对该药物也不能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3)即使某一产品的成分之一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由于该产品没有被列入国家管制,不能认定该产品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如果把以上产品当成毒品来追责打击,这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也会给很多无辜的产品制造商和经销商造成巨大的损失。

      3)在量刑上容易出现错误。
      对犯罪人员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来确定的。而毒品犯罪案件在这四个方面更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任何一个细小情节没有正确认定,都可能会对毒品犯罪人员的生命构成威胁!

      基于以上原因,毒品犯罪人员更需要有律师为其辩护,尤其需要专业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辩护。



      三、辩护权是对司法机关办案过程进行的一种监督

      1、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实施。

      人权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由权和生命权,刑事追责就是要剥夺人的自由权或生命权。为了充分保障自由权和生命权,我国实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说直白一点就是: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国家就会为你请律师,以确保你享有的辩护权利。

      2、刑法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需要辩护权的存在。

      我国刑法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同时还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刑法惩罚犯罪人,根本的理由仅仅在于他们需要矫正从而回归社会,而不是需要得到报复。刑事司法尤其需要最大限度地宽容和谦抑,因而对犯罪人的制裁只能是合法的最低限度的必要制裁,而不能人为地生产出任何不必要的“剩余制裁”。而只有专业的辩护律师才有可能让犯罪人避免这些“剩余制裁”。

      3、毒品案件尤其需要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据统计,在我国的死刑犯中,毒品死刑犯占了大约80%的比例。因此,毒品案件的犯罪人员比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更需要辩护权,更需要专业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梁凤云审判长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届研究生毕业典礼上说过:

     “如果你是立法者,请你为生民呼号,在部门利益诱惑面前,坚定地站在公理一边;
      如果你是法官,请你不枉不纵,在舆论皆曰可杀的热浪中,保持如水沉静;
      如果你是律师,请你仗义执言,紧紧拉着无权无势的老百姓的手;
      如果你是警察,请你良善执法,闪耀出人性的光辉。”

      对法律敬畏,对良知俯首;法治还是理想,法治还在路上。


     作者简介


何优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主任; 
       《刑事辩护规范化》作者;
         福田律师学院特聘讲师
         执业格言:为生命而辩,锲而不舍;为自由而辩,勇往直前!
          执业证号:14403200810387781
         联系电话:136 0302 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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