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的某天,莫某某代方某到某市B区,向方某事先联系的毒贩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莫某某将购买的毒品送至方某居住的某市A区方某居住的小区时被当场抓获(方某在逃)。
某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莫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
二、本案争议焦点
在同城间运送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控方观点:构成运输毒品罪
理由是:运输毒品是一种客观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我国境内通过自身或者委托、雇佣他人携带、寄递、运输毒品的,不论距离长短,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被告人莫某某在代购毒品过程中,从某市B区运送毒品到某市A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辩方观点: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首先,从犯罪构成来看,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客观要件为起运地和实际到达地之间有一定的空间距离,同时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通过运送毒品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
本案中,莫某某携带毒品从某市B区前往同城的某市A区,运送毒品的空间距离较短,且没有证据证实莫某某由此赚取了运费,故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莫某某短距离运送购得的毒品并要交给方某的行为,可视为其代购毒品行为的一部分。
其次,根据《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莫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莫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在不明知方某有贩卖毒品行为的情况下,认为方某购买毒品仅用于吸食,所代购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三、法院判决
某市A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作者简介
何优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主任;
《刑事辩护规范化》作者;
福田律师学院特聘讲师
执业格言:为生命而辩,锲而不舍;为自由而辩,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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