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犯罪时态
我们要教会人们珍爱生命,让那些“视死如归”者对法律的威慑敏感起来;我们不能漠视立法者美好的愿望,我们不能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临界点——这块决定着许多人生死存亡的奶酪——随意地前置。我们要教人有知而有畏,而不能再无知而无畏。犯罪分子也是人,他们也有父母兄妹,他们也可能就是我们的父母兄妹!
从研究毒品犯罪意义的角度对贩卖毒品罪实证分析
研究毒品犯罪意义重大。一方面毒品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是社会的“毒瘤”,另一方面各国对毒品犯罪都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理论上都是潜在的犯罪人。
对认定贩毒罪既遂的标准进行尽可能全面的探讨
本文结合学术界和审判实践中对认定贩毒罪既遂的不同认识,对认定贩毒罪既遂的标准进行尽可能全面的探讨,希望能为贩毒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些许启示。一、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原则性标准;二、学术界和审判实践中对贩毒罪既遂标准的不同认识;三、对认定贩毒罪既遂标准的具体设想。
论对贩卖毒品案件的司法认定及其案件中证据的审查
目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在审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仅就在处理贩卖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对贩卖毒品案件的认定;二、对贩卖毒品案件中证据的审查;三、对贩卖毒品案件的处罚。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理解的分歧
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包括行为人实施非法转手倒卖和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并说明“转手倒卖”是指行为人以较低价格将其他毒贩的毒品购进,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他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的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批发和零售。第三种观点认为,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有偿
我国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是定非法持有毒品,还是定贩卖毒品,往往很难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是什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世界各国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 二、从我国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过程及立法本意,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罪毒品罪的界限;三、我国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界定。
浅析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
李某的行为定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对于案二中唐某、吴某某的行为是构成聚众斗殴罪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唐某、吴某某没有聚众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对于唐某行为只能定故意伤害罪,那么刑法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如何?另外,刑法292条第一款规定的加重情形的如何理解与认定,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问题?
聚众斗殴中“械”的范围以及对“持械”应有的理解
聚众斗殴罪作为一种多发、常见的刑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如何准确及时地惩治此类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对多个聚众斗殴案件的审判,将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关于“械”及“持械”的认定;对于部分人持械,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应认定有持械情节;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与较难区分的他罪的区别等问题及时加以归纳、提炼,
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
笔者想结合某些刑法理论就其中的主要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二、关于持械聚众斗殴;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四、聚众斗殴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的划分.
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持械”情节存在不少争议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人范围问题,可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积极参与者;三是非持械一方。
如何理解聚众斗殴罪中规定的“多次聚众斗殴”
连续犯的主要特征是:①数行为有独立性和连续性;②数行为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③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处断上,按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聚众斗殴罪在立法以及司法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但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责任主体的认定仍然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聚众斗殴罪的人数组成、行为特点特别是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
聚众斗殴罪不应以流氓动机为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在理论和实务中颇有争议。聚众斗殴罪在认定上不应该考虑流氓动机;聚众斗殴罪兼有聚合性与对向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参与双方都应有互殴故意,另一方面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但需该方的实行人在3人以上;聚众斗殴的转化牵涉到定性的转化和情节加重的转化,应具体分析。
浅析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转化构成的类型
聚众斗殴罪中的转化犯问题,涉及转化的原因、类型、条件等诸多方面问题,因颇具 争论性而可能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在吸收和借鉴聚众斗殴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结合转化犯、共同犯罪和聚众犯罪理论,对转化构成的问题进行了探析,以期为司法 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论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聚众斗殴罪:(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四)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
笔者想结合某些刑法理论就其中的主要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 ;二、关于持械聚众斗殴 ;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四、聚众斗殴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的划分。
如何准确区分聚众斗殴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
2012年8月底,易某介绍咸宁老乡陈某到枝江市雅畈开酿酒作坊。同在雅畈开酒坊的吴某、胡某夫妇听说后认为如陈某的酒坊开业会影响其生意,吴某夫妇多次电话警告易某:如若介绍别人到雅畈开酿酒作坊,吴某夫妇要喊人“教训”易某。易某未加理睬,后吴某夫妇打电话邀请其侄女婿杨某、严某,授意杨某、严某喊人“教训”易某。后杨某、严某分别邀约了张某、戴某、金某、卞某等人。
从刑法解释的方法看,“械”应指具有杀伤力可造成伤害后果的工具
2012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顾某在上海市某娱乐会所消费,多次要求陪酒的被告人李某喝酒,遭到拒绝,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之后,被告人顾某纠集被告人赵某、徐某,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并让刘某纠集被告人方某等人。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杨某一同赶来。后双方发生互殴。其中,被告人顾某、徐某等人用娱乐会所的花盆猛砸对方,又解下皮带抽打对
少年堂主聚众斗殴被抓获缓刑悔过自新远离损友
在经过3个月的判前观察期后,日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涉嫌聚众斗殴的被告人小刚(化名)作出缓刑判决。19岁的小刚案发时未满18周岁,他曾是海珠区一个非法学生团体“凤凰堂”的堂主之一。在得到法庭从轻处罚获缓刑后,小刚对记者表示,他会好好珍惜这个机会,认真读书,争取考上大专,考不上再找份工作,以减轻父母的压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了嫌疑人田彰、李晋锁、李间太和王保
在渤海湾一片公共海域,为了争夺海上渔业捕捞资源,以孙月东(在逃)为首的辽宁省绥中、葫芦岛渔民船队和以田彰为首的河北省昌黎、乐亭渔民船队上演了一场“海上争霸战”。双方用渔船和石头做武器互相冲撞殴斗,造成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了嫌疑人杨百,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了嫌疑人田彰、李晋锁、李间太和王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