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首先,行为人持有毒品在主观方面的不可求证性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区别的重要标志。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时,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
从法学理论上论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有关问题
从法学理论上,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故意犯罪,也会存在着共同犯罪。而从实务上看,的确也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共同持有,即共同对同一宗毒品具有在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支配关系的情形。虽然可以对认为此种情形已经符合了共同犯罪的特征,但在具体处理上,必须分别情形,慎重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认定的现实纷争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三个量刑幅度之间的关系解读,影响着“情节严重”的解释角度,影响着“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幅度”是被虚置架空还是可以实际运用。以刑法分则中“数额”与“情节”的关系梳理为背景,思索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基础,思索三个量刑幅度之间的应有逻辑关系,以此建立“情节严重”的解释标准和给出“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是解决关于“情节严重”这一司法争议
毒品数量是否适合单独作为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2014年7月28日8时许,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吴绍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汽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8.98克。吴绍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企业人员用手机拍摄记录公务人员执法活动是否属于 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张秀桂是江苏白玫化工有限公司饲料添加剂部华北区的销售总监,他说,当时他的苹果手机就是被一名被人称作崔局长的盐务局工作人员抢走了。山东省政府参事,政协常委邓相超认为,盐务局工作人员到饲料企业调查属于公务行为,饲料企业人员用手机拍摄记录合理、合法。而盐务局工作人员抢夺手机的行为违法。
“借分”和“买分”是否都属于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不管是“借分”还是“买分”,都属于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非法营运、违反交通法规、妨碍公务的车主,不要再任性了,不然,除了罚款还会被拘留的
洛阳市交警支队联合运管部门对道路上非法营运、违反交通法规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了查处。以往对不配合执法的进行罚款或批评教育后就会放走,而这次除了对那些无照驾驶、妨碍公务、到各大队闹事的三轮车司机处以200-2000元罚款外,还将处以15天的拘留。
对上海宝马车拖死警察可能涉嫌的罪名做一个分析
2015年3月11日17点30分许,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二中队民警茆盛泉,在处理一起车辆路口违法变道时,车辆突然加速左转,带倒茆盛泉,并拖行了10多米。因伤势过重,当晚10点多,茆盛泉抢救无效不幸以身殉职。犯罪嫌疑人孙某被闵行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对本案的定性众说纷纭。
对交通事故处理答复不满 无为男子聚众打砸交警部门获刑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亲人死亡,这本来已经是一出悲剧,但受害人亲属在交警队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时因情绪激动,居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还将办案民警殴打、围困,致使交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近日,无为县泥汊镇的孙某某等人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赛车式”执法自酿悲剧妨碍公务罪指控遭律师质疑
当日下午15点30分,遇炳正以90公里的时速行至招远市黄水路下林庄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招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警发现。交警张绍波、陈晓东分别驾驶两辆警车对遇炳正进行追缉。遇炳正为了逃避处罚,就加快行使。
妨碍公务罪辩护词
我为他们辩护的几点理由: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张艳敏人身危险性教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有悔罪表现;二、本案事出有因,计程车司机的言语不当在先,激化张艳敏情绪,导致其作出过激的行为。
在审理涉嫌强迫卖淫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
目前,由于社会歪风邪气的影响,此类犯罪时有发生。未成年少女缺乏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些曾经自己是受害者,后来又受人蛊惑利诱,成为帮助他人实施性侵的加害者。这种社会现象对未成年少女身心健康的腐蚀是显而易见的,久而久之会让不谙世事的少女认为“存在即是合理”,使得她们在看待这种现象的时候,抱有见怪不怪或者无所谓心态,需引起社会重视。
论强迫卖淫罪犯罪未遂的认定
认定被告人实施强迫妇女买淫行为构成既遂还是未遂,应重点分析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如果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没有达到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处于着手实施的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反之则属于既遂。未遂还是既遂与被告人强迫受害人卖淫成功与否无关。
刑法中对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有何区别?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不予核准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死刑复核。根据报道的最高院刑一庭负责人的说法,最高院不予核准的原因有二:一是强迫卖淫手段未完全限制受害人自由,情节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二是复核期间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对强迫卖淫罪犯罪未遂的认定及量刑
从一起刑事案件来研究强迫卖淫罪的几个问题:(一)强迫卖淫的既遂形态问题(二)情节加重犯有无犯罪未(三)具备加重情节的未遂犯罪的处罚问题遂问题。
论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犯罪未遂形态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强迫卖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故意实施这些行为,并且希望或者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此,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以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主观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而这种
正确认识“迫使他人卖淫”在强迫卖淫罪中的作用
论强迫卖淫新作案手段的主要特点激情原因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强迫卖淫罪,按照一般的观点,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等向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