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卖淫新作案手段的主要特点激情原因

发布时间:2015-07-20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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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行为严重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社会的善良风俗,远比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危害大,由于国家对此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犯罪分子继而使出各种花招,变相的行使强迫卖淫行为,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2011年至今,番禺区检察院共受理强迫卖淫案件40件,较去年同期激增50%,并呈现出犯罪人员年龄年轻化、作案团伙化、手段多样化、人员非特定化等特点。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一种名为“恋爱”交友、实为强迫卖淫的新型作案手段,该手段极其隐蔽,仅一起冉某等人涉嫌强迫卖淫系列案便致使被强迫卖淫的妇女超过10人、卖淫次数累计20次以上,且持续时间甚至长达5年之久,应予关注。

 

一、强迫卖淫新作案手段的主要特点

 

(一)以出租屋为根据地,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打着追求被害人的幌子,施以小恩小惠,在短时间内迅速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发生性关系,在肉体和精神上消除被害人的防戒心理及对贞操的神圣感,为强迫卖淫打下基础。随后,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转移至其出租屋看管,然后招揽嫖客,强迫被害人卖淫。

 

(二)胁迫手段多样,软硬兼施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转移至其出租屋看管后,第一时间没收被害人的身份证、手机,使其与外界失去联系、无法呼救,然后强迫被害人卖淫;对不配合的被害人采取强奸、殴打、言语恐吓、人身威胁等暴力手段进行胁迫;或亮出感情牌,找出同伙扮演债主,称其男朋友欠了他们债款无力偿还,要求其为男友还债否则对其男友不利;同时,“男朋友”上演苦苦哀求女友并承诺将来给予幸福生活的拙劣把戏,威逼利诱、软硬兼施,迫使被害人卖淫。

 

(三)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这种以“恋爱”交友之名、行强迫卖淫之实的作案手段,由于相对容易接近被害人,得手后使被害人处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难以求救,加之以情侣身份租房卖淫能轻松避过出租屋房东、物业管理人员的怀疑。加之利用妇女的性羞耻心、不想曝光,使得此类案件往往持续相当长时间才案发。该案件中10名被害人有6名被强迫卖淫时间长达5年多,其他人被强迫卖淫时间也长达2年以上。

 

(四)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呈金字塔型管理犯罪嫌疑人多为团伙作案,分工十分明确,有一套具体的从上至下的金字塔型管理模式。在该案中,冉某为老大,其下分别设有“小老大”、“马仔”及“女头头”。其中,“老大”是总经理,发号施令,统领全局:“小老大”负责招揽嫖客,安排被害人卖淫,下面设有“女头头”及“马仔”:“马仔”负责找“女朋友”(即被害人)并将“女朋友”骗至出租屋及看守:“女头头”则负责看管被害人及将被害人带至卖淫地点。而“女头头”往往一开始也是被害人,后来被发展成同伙。

 

(五)被害人多为工厂外来务工人员,普遍文化较低、年龄较小被害人普遍年龄较小,文化水平较低,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如该案的10名被害人中,工厂外来务工人员占50%,年龄多为18-20岁(116岁的未成年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0%,她们大多缺乏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有效的集体监管,加之涉世未深,极易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目标。

 

二、新型强迫卖淫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不劳而获、追逐高额利润的畸形心态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的高度丰富化,部分人没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衍生出想不劳而获、又追逐高额利润的畸形心态。正是在这种畸形心态的支持下,犯罪嫌疑人不惜以身试法,使用各种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妇女卖淫,没收卖淫所得的70%以上乃至全部嫖资,使被害人沦为他们的赚钱工具。

 

(二)对外来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的登记、管理存在漏洞该案中多名被害人被转移到同一间出租屋内看管,且在屋内被施以强奸、殴打、恐吓等各种暴力,时间跨度长达2年。作为负有最直接管理职责的出租屋屋主、小区物管人员直至案发后都没有发现任何异常,这充分反映出对外来人口及出租屋的登记和管理存在极大漏洞。

 

(三)被害人缺乏自我防范意识被害人虽大部分已成年,但因文化较低,刚外出打工,社会及生活经验有限,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与保护能力均比较薄弱,使其极易成为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作案对象。而被侵害后,被害人除了因环境封闭、无法求救外,还因对性的羞耻心及传统观念的束缚,不敢也不想告发,致使犯罪嫌疑人一再得手。

 

(四)酒店、宾馆的登记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冉某一案的卖淫地点涉及番禺区11家酒店、宾馆。被害人都是在嫖客开好房后,被迫由看管人员(一般是一名男性)带去酒店进行卖淫,其表情、衣着都与正常的住客有着明显的区别。负有登记、管理义务的酒店,为了经济利益,不但对进出酒店的人员没有依法登记、管理,而且漠视这种明知的卖淫嫖娼行为。

 

三、应对新型强迫卖淫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一)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强迫卖淫犯罪高发的势头强迫卖淫罪不但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而且违反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应继续加大打击力度,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捕快诉快判等机制,做到“有罪必罚”;检察机关启动监督机制,针对团伙作案等特点,顺藤摸瓜,及时追加漏罪、漏犯,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法院对主犯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有效遏制该类犯罪蔓延。

 

(二)完善对外来人员及出租屋的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出租屋管理中心、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密切配合,定期联合开展全面的出租屋盘查登记工作,重点查验和登记外来人员的身份、数量,全面登记出租屋数量,排查潜在的不办理登记的黑出租屋;抓实无身份证者不能租房、不办理登记的屋主要进行处罚并及时予以补办等制度,同时要求屋主在登记的同时签订《举报、打击出租屋犯罪责任状》,一旦发现有与登记不符或违法犯罪活动,予以行政处罚或报警处理;进一步发挥基层社区民警室、社区检察室的网络作用,派专人进驻社区,不定期抽查各楼层,张贴打击犯罪的宣传资料,引导群众互相监督、对可疑迹象及时报警,共建安全、和谐社区。

 

(三)重视对劳动密集型厂区的管理和法制宣传工作对劳动密集型厂区人员登记备案的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一是检察机关到企业进行法制宣讲,选取发生在企业的典型、多发案例,以生动语言结合真实案例进行讲解,使人们认识到犯罪分子的手段和伎俩,及时识破骗局,提供防范意识,对如何保护自身、防止刑事案件的发生提出建议;二是司法局,制作、发放普法宣传单张和普法问答卷,让外来人员学法、懂法、守法,共同打击犯罪,还要针对人民遇到的一些法律困惑及时的进行解答,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三是企业所在镇街、企业工会,多举行有意义的集体活动,使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之余形成正确的交友、娱乐观,避免他们业余生活受到犯罪分子的侵染、远离被侵害。

 

(四)加强对酒店、旅店等服务场所的管理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对酒店、旅馆的审核登记及抽查,对于无证经营或有违法违规现象的,依法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完善酒店对入住人员的验证、登记管理制度,杜绝无证入住和人证不符情况发生;明确“酒店、旅馆等服务场所在营业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制度”,对于知情不报的情况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杜绝容留卖淫嫖娼、知情不报、纵容、隐瞒犯罪情况发生。

 

原标题:简论强迫卖淫的作案新手法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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