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划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线?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在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纯正的数额犯,即犯罪数额直接在刑法条文中予以规定;其二,转化的数额犯,即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出现犯罪数额的表述方式,而是在条文中以“情节严重”等要件作为表达方式,而后通过司法解释对“情节”作具体解释而出现相应的犯罪数额,即由情节犯转化为数额犯。不管是纯正的数额犯还是转换的数额犯
分析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形象的影响
笔者认为,判定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可以采用三步对比法。首先,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判断其是否相同;其次,若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则进行三方对比,确定区别设计特征;再次,分析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形象的影响。
山东翔宇健康制药有限公司与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山东翔宇健康制药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金刚藤分散片”药品注册,后于2008年12月25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来函,来函称被告正好制药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发函反应原告申报的药品品种侵犯其“一种药物金刚藤微丸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权(专利号200510080293.X)。由于被告的
在涉嫌侵犯专利权时罪中可否使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本案涉及的是公知技术在专利侵权案中的判定问题。对比任某和那家灯饰公司制造的相同的灯饰,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一种装饰灯,都有一层耐火防护罩,外观相似,但是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装饰灯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指侵权中国6名医药企业代表巴黎遭扣押
因被指涉嫌仿冒侵权,在法国参展的中国3家医药化工贸易企业的6人被法国内政部扣押,现已移送至当地法庭进行审理。据悉,目前中国商务部、驻法大使馆经商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下称“医保商会”)都已开始介入此案。
商标是否侵犯瓶贴外观设计专利权?
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虽不属于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但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基于我国商标法的特别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构成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平面标贴类外观设计主要是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商标的功能无本质区别,判断是否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对于
浅析串通投标罪的特征及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建筑工程项目之刑事法律风险——串通投标罪:一、串通投标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二、以案说法:投标人以“内部投标”方式选定“中标人”;三、防范要点
论串通投标罪主体的理解与认定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质性解释。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理解为参与投标程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即将招标人和投标人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因滥用职权行为是串通投标行为的应有之义和必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而滥用职权符合犯罪构成的,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受贿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重点防范哪些串通投标行为?
通投标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一方面,通过串通投标中标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无法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对投标人
探讨投标中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况
探讨投串通投标中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串通投标中的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如何界分
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远比立法预设复杂。实务中,面对司法中难以认定的案件,不应对刑法条文作完全形式意义的诠释,而应根据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和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基本规定,把握串通投标使招标投标失去竞争性的危害本质;借助符合规范目的的解释,解决实务中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
串通投标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四大类。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由罪名定义可知,串通投标罪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论串通招标投标的特征
串通招标投标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加投标……
论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其根源
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业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涉案金额大,后果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中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尤为突出。正确认识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招投标职务犯罪的根源,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研究,是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
浅析我国目前招投标现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多年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当前招标投标方面仍然存在不少违法违规的问题,对政府投资及国有资产建设带来很大的危害性。文章对目前招标投标现况及对策作出分析研究,对所产生的原因及弊端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探讨,力求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以不断依法改进和完善我国招投标管理制度和环境。
就串通投标罪司法认定中几个常见的争议问题作理论诠释和探讨
论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售后包租在当下所面临的法律困惑
售后包租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包租”约定,使得售后包租的行为具备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其直接原因在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进行转变,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慎用也使得存款人
“公众”一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中的现实分歧
一、“公众”一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中的现实分歧;二、“公众”概念之正本清源;三、“公众”的界定标准的主要体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