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5-06-26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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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由罪名定义可知,串通投标罪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对 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中“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 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 为。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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