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投标中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5-07-14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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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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