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与多人合伙寻衅滋事型犯罪的区别
聚众斗殴,是指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由于聚众斗殴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学界对聚众斗殴罪争论不断,司法实践中更是标准不一。
对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造成财物损坏应如何定性
2009年2月23日晚,王玉海、林扬(均另案处理)因与黄斌(另案处理)为赌场利益发生冲突,双方约定斗殴。后王玉海伙同被告人张广府、马亚、马明明、吕毛路以及王玉、张六旦(均被劳动教养)等20余人,携带砍刀驾车至浙江省象山县丹城一带寻找黄斌等人斗殴。后至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路大脚板洗浴中心附近等候时,黄斌一方10余人突然出现,并持刀与王玉海等人相互砍打,造成浙BF
是否应当以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作为聚众斗殴罪转化定罪的标准
有人提出应以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作为转化定罪的标准,并认为,聚众斗殴犯罪故意具有概括性的特点,行为人对斗殴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的严重性没有明确认识,而且往往对打击对方身体的部位、方式、强度不加节制。在这种放任心态的支配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几乎无法分清行为人是出于伤害故意还是间接杀人故意,只能依危害结果确定:出现重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出现死亡结果的就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对首要分子(双方)及所有积极参加者皆转化定罪
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要正确理解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必须依据共同犯罪理论。如前所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双方)及积极参加者(双方)至少都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不管伤害的具体对象是对方成员、己方成员或是无辜第三人,每个积极参加者都意识到自己不是在单独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犯罪,每个积极参加者的行为都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每个积极参加者都应当对整
从一起聚众斗殴案办理来探索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2010年4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妥善处理了两个村庄百余名村民相互斗殴的案件,对涉案的施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的处理得到了当事人、所在村、镇、社会各界以及海外侨胞的褒扬,也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
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是否可以定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中,双方纠集三个以上人员相互殴斗是聚众斗殴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但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但又有斗殴的故意的情况下。如何对双方定罪?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
持械聚众斗殴中“械”跟“持”该如何理解?
持械聚众斗殴是为了报复他人或出于争霸一方等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持械互相殴斗的行为。与普通聚众斗殴犯罪相比,持械聚众斗殴更容易造成人体伤害,甚至经常伴随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持械斗殴是聚众斗殴罪中四种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持械”存在不小的争议,并且持械聚众斗殴也往往具有参与人数多、关系
单方实施聚众斗殴行为该如何定性?
某日晚,范某听说李某在外面讲其坏话,便打电话质问李,表明当晚要“搞”(打)李,又将见面地点约在县城街道某处,同时范某纠集数十人名男青年先后赶到现场等候,当李某到场时,范某一方人员用事前准备的砍刀、木杠等对李某实施殴打、追撵(李某未对范某一方人员实施侵害行为),致使李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头皮损伤程度和左手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浅析聚众斗殴中致被害人跳水逃避而溺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006年4月11日晚8时许,胡某、钱某与魏某等人在回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暂住处途中,与邢某(在逃)因琐事发生争执。邢某回其打工的某乐器公司后告诉同在该公司打工的老乡田某(在逃),田即通过魏某打电话联系胡某,双方约定通过打群架的方式解决纠纷。当晚10时许,田某纠集了彭晓某等老乡共30余人,胡某、钱某也纠集了何某等10余人,双方均持铁棒等凶器至斗殴地点。胡某一方
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能单纯以结果定罪
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能单纯以结果定罪;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无法查清直接加害人的,共同加害人全部转化为故意伤害。
从理论上廓清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征 澄清司法实践中的误区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旨趣与效果却具有一定特殊性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客观行为危害在于持续性的毒品控制状态,本质是不作为。而主观归责在于“明知”如何界定,本罪主观认知具有一定概括性与模糊性,漠视法规范的态度以严格责任解释为宜。严格责任本旨在于推定过错,体现功利性的刑法价值观。当代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要求构造安全刑法,前置社会防卫。但是,本罪的法定刑设置却有违罪刑均衡原则。
论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和以贩养吸者存储毒品行为的定性
吸毒者涉毒案件在毒品犯罪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定性与处罚为司法实践所重点关注,其间,既涉及罪与非罪之界定,也涉及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当具体分析认定:吸毒者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者持有毒品的,应根据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数量,结合证据使用规则,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罪定性处理;对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两种不同的涉毒犯罪行为。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种犯罪的界限都较难以掌握。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并结合刑法理论试述一下区分两种犯罪的界限。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是定非法持有毒品,还是定贩卖毒品,往往很难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是什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世界各国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二、从我国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过程及立法本意,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罪毒品罪的界限;三、我国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界定。
对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旨趣及其产生的主要问题作一探讨
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看似简单而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较为复杂疑难的两种毒品犯罪,本文结合刑事立法原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该两罪的立法旨趣及其产生的主要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对此二罪的准确认定。
浅析刑法设置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图及非法持有毒品罪设计方案的法理根据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条款。然而在现实中,该罪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惩罚的避风港,同时也可能使刑罚施及无辜。解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这些症结还是要从持有行为的分类上入手,以此为基础构造解决此问题的方案。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被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对其持有相关情况应负如实的说明义务,如果其说明的内容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已履行说明义务;如
从美国赌博案裁决看我国的赌博罪
以美国赌博案为基础,考查WTO/GATS规则和承诺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应当定性为跨境提供模式而不是境外消费模式,现有及今后的CATS模式1承诺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该案承认了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一项GATS模式1承诺可以涵盖通过所有手段或方式提供的服务,WTO成员应当同等对待通过各种不同手段或方式跨境提供的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本案明
论当前打击赌博犯罪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其防治对策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18条对赌博罪进行了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进而影响到对赌博犯罪的打击与惩治。以下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一、当前打击赌博犯罪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二、赌博犯罪的防治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