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4-12-12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阅读次数:1082

原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1999)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粤高法[1999]90号 

发布日期:1999-5-24 

执行日期:1999-5-2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周华、贺克广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明佳等五人诈骗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请示》的函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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