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是两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通常,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威胁、要换的方式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二者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各种版本的教科书均从威胁的内容、威胁的方式、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索取的财产内容等方面对两者作了简略的比较,本文拟对此作进一步深入的分析。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上的区别
人们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并没有太大的争议。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即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侵害。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也是我国刑法为什么把抢劫罪列为侵犯财产罪之首的原因,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它不仅会导致财产所有人和保管人在财产上的损失,更有可能会导致人身的伤害甚至死亡。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与抢劫罪有相似之处。一般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或其他利益构成侵犯或威胁。例如侵犯他人的经营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等。这样,我们可以从中发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细微差别之处。抢劫罪对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害是必然的,不论采取什么方式,行为人实施抢劫必然对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而对敲诈勒索罪来说则不全是如此,敲诈勒索罪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权利产生威胁,但也可能对他人的其他权益产生侵害。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侵犯他人财产的同时只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外的其他权益时,我们就不能认为是抢劫罪,这一点还可以通过这两罪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
由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这就使两者的犯罪对象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暴力威胁等侵害行为的施加对象;二是行为的目的对象。从抢劫罪来看,其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施加的对象主要是财产所有人、持有人以及其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针对财产所有人近亲属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此此劫取财物。我们认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不能是财物本身,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条款说明我国刑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可以是财物本身而不一定是针对人本身。但我们认为,这一条规定对抢劫罪来说只是特例,不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只是在聚众“打砸抢”行为中的首要分子才能适用,其他抢劫行为是不能适用的。
而敲诈勒索罪侵害行为的对象与抢劫罪有所不同,它的威胁要挟行为可以针对财产所有人、持有人以及与受侵害人关系密切的人,如配偶、子女等,可以是财物本身,还可以是针对其他对象的破坏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对被害人的家居贵重物品毁坏进行威胁,又或者以破坏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威胁,如在店堂故意吵闹喧哗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的行为就应当定敲诈勒索罪,而不能定抢劫罪。
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目的对象也是不同的,抢劫罪的目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能是不动产,且以被侵害人身上所有的财物数量为限,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抢劫罪数额的下限。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则不限于此,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敲诈的数额并不以行为人所拥有的财物为限。当然,刑法对构成敲诈勒索罪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一般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可否是财产性利益呢?对此有争论,有些观点认为: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经济利益,在有形的财物之外,增加“财产性利益”比较适当。但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财产性利益”,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考虑,上述主张有待研究。我们认为,公私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例如强迫他人劳动、强签合同、强迫提供场地等)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对财产权益的侵犯,但因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未有明确规定,且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外延很难确定,还有就是敲诈勒索罪以数额大小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而财产性利益的数额大小很难确定,所以不适宜将敲诈勒索的对象扩大,对财产性利益的敲诈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从司法实践上看也较少对此类问题作出处理。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在大部分教科书中,抢劫罪的客观方面通常表述为“当场采用暴力、以暴力相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则表述为“一般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从上述两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可以看出,两罪均有威胁、胁迫的行为特点,而各种教科书也主要从这个角度进行区别分析,但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表现形式相当复杂,且极易与抢劫罪混淆。
首先,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敲诈勒索罪可否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这个问题在一些主要教材中均未涉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是简单罪状,并未对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征予以具体描述,虽然“敲诈勒索”行为主要是指采用威胁和胁迫的方式,但并没有充分理由可以完全排斥暴力手段,同时,我们认为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可以是同抢劫罪一样的暴力威胁方式,如果行为人将暴力威胁的内容当场付诸行动,那很多时候也很难将暴力手段与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完全区别得清楚,因此,我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也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样,我们将敲诈勒索罪的危害行为分为两类来与抢劫罪比较:
(-)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时与抢劫罪有何分别呢?这就必须根据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与占有财物两者在时空关系上的不同来进行区分。具体来说,就是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与占有财物是当场完成,就是抢劫罪;而若这两者在不同时空完成的,也即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和占有财物两者在时空上存在分离,就是说行为人在一个时间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然后在另一时间取得财物,或者行为人首先勒索财物,被害人如不交付,则在另一时间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这种情况就是敲诈勒索罪。所以,抢劫罪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在这种情形下不能是“当场”完成。在这里,是否“当场劫取”成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区别。
(二)当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威胁或要挟方式进行敲诈勒索时应如何与抢劫罪区分呢?
对于暴力胁迫以外的方式,无论是威胁还是要挟,均是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所不同的是,威胁是采用对他人权益进行侵害的方法来恐吓,如破坏他人的合法经营等,要挟则是以抓住的他人某些把柄相恐吓。例如,揭发隐私、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等。事实上,这是敲诈勒索罪较独特的危害行为,一般来讲,用这些方法强索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胁迫只能是以暴力为内容的胁迫。
而且无论如何,抢劫罪必须将暴力或暴力威胁与劫取财物同时同地完成,但敲诈勒索罪在采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威胁要挟方式索取财物时,既可以当场劫取财物,也可以在另一时空劫取财物,这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当然,因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式不同,导致两罪的完成过程就不同。对抢劫罪来说,它只能当面对被害人实施胁迫,而敲诈勒索则既可以是当面的,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电话、书信,还可以通过第三人之口等来实施威胁或要挟,如果通过其他途径实施威胁的,就不能定抢劫罪,只能定敲诈勒索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碰到这样的案件:行为人采用欺诈的手段,制造事端,藉此勒索钱财,对这一类案件应如何认定呢?
举个简单例子:甲有预谋地在医院附近手持一瓶药水与乙相撞,乘势将药水打翻在地,制造纠纷,声称此药水为救命之用,价值高昂,现被乙打烂,要求乙照价赔偿,并与其他同伙围住乙,纠缠不休,若不给钱就不让乙离去,迫使己当场给付钱财。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行为人采用了诈骗手段,但他绝非通过蒙骗对方使对方自愿交出财物,而是通过威胁强迫对方交出财物,显然这一类案件不能以诈骗罪来认定,那么对这一类案件是定敲诈勒索罪还是定抢劫罪呢?很多人认为应当定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对方有制造籍口勒索财物,并非明抢,不宜定抢劫罪。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一律定敲诈勒索罪并不合适,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到底符合何种罪的客观要件,具体说就是看行为人有无采用暴力威胁甚至暴力手段。如果茶中甲及其同伙围住乙不放,喊打喊杀甚至拳脚相向,以此迫使乙当场交出财物的,就应当定抢劫罪;但若甲及同伙只是死缠烂打,不让乙脱身,通过这些行为给乙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迫使己交出钱财的,就只能走敲诈勒索罪。虽然案中都是当场交付财物,但第二种情况没有涉及到暴力内容,行为人采用的只是一种心理威胁,这种威胁不是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故不能定抢劫罪。
由于这一类案件在广州时有发生,若不加分析一律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尤其是在数额较小的情况下,很容易放纵犯罪分子,不利于打击犯罪,稳定社会治安。
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主体及主观方面的区别
对于这方面的区别不是我们比较的重点。抢劫罪作为侵犯财产罪中的严重犯罪,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周岁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而敲诈勒索罪则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是一致的,均为故意犯罪,且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客体及客观方面的不同。通过分析比较,我们希望可以比较清晰地将两者的特点展示出来,使我们能对两罪作出清晰的区别。
【作者介绍】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法律教研部副主任,讲师,从事刑法教学与研究
参考文献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版社,1998.
原标题: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比较
作者:程彤华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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