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霆案不构成盗窃罪进行终极分析

发布时间:2015-04-28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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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当为目前最热门的案件,各种分析评论多如牛毛,然而据笔者浏览所及,发现尚无人依据现行法,对该案作出了准确的法律分析。笔者尝试从如下独特视角,对许霆案进行精致的法律分析:

 

关于盗窃罪,其核心要件有二:一为“非法占有的故意”,二为“秘密窃取”。对于本案,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当无疑问。由此,许霆获得银行的货币,是否符合“秘密窃取”要件,即为认定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者,多认为其行为不满足“秘密窃取”这一要件,因为“提款机是公开的,取款时,许霆都是公开进行的,他并没有在任何情况下,以修改提款机运行方式的手段来提取款项”(萧瀚语)。笔者赞同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结论,但认为现有的分析都未触及问题的本质。

 

在具体分析此问题之前,首先需要讨论的是ATM机的法律地位以及何谓“秘密窃取”:ATM机实为银行的代理人(是一个可进行人机对话的机器人),信用卡使用人在ATM机上操作,实际上是进行人机对话。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在自以为财物的有权占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通过自己主动的行为(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笔者的理解,盗窃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包括语言),将原被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也就是说,“秘密窃取”的关键是,占有的改变是行为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被害人主动改变其财物的占有关系。

对本案而言,许霆取得的货币在从ATM机吐出之前,是被银行占有,吐出以后,则被许霆占有,占有关系发生了改变。现在需要分析的核心问题是,该占有关系的改变是谁的行为的结果:如果是许霆砸开ATM机将钱取出来,则显然是许霆的行为改变了占有关系。但如果货币是ATM机主动吐出来的,因ATM机是银行的代理人,就等于是银行主动把钱交到许霆手上,银行货币占有的改变是银行自己的行为所导致。许霆输入取款指令,相当于对银行说“请给我1000元”,ATM机吐出1000元的过程,就等于银行主动将1000元交到许霆手上。简而言之,本案得以发生的关键,是银行的代理人出了问题,类似于银行委派了一名白痴担任代理人,别人叫他给1000元,他就把1000元给别人了。很显然,本案中,银行货币占有关系的改变是基于银行自己的行为,而非许霆的行为(许霆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仅相当于他对银行说,“请给我1000元”),许霆的行为并不符合“秘密窃取”的要件,故并不构成盗窃罪

 

从民事角度分析,许霆占有银行货币虽然是基于银行自己的行为,但银行将该部分货币交给许霆时并无赠与的意思,故许霆取得该等货币的占有并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银行。

 

或有人担忧,若法院判决许霆不构成犯罪,会产生错误的导向问题。笔者以为,此种担忧似无必要,因为类似本案的案件发生概率极低,不具有普遍性,无适用刑法进行制裁的必要。再者,此类案件的发生是基于银行过错在先,若认定许霆不构成犯罪,或可促使银行改进其工作,避免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

 

【注释】

作者简介:作者系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篇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原标题:许霆案不构成盗窃罪的终极分析

作者:韦剑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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