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往往以暴力打击部位区分(间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凡是打击部位在四肢或体表,发生了死亡的后果,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打击部位在胸腹部及头部致重要脏器损坏,发生了死亡的后果,一般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这种做法在实践中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其实用性,但缺陷也很明显:首先,打击部位在胸腹部及头部致重要脏器损坏,不一定发生死亡的后果,如许多伤情涉及胸腹部及头部重要脏器,实践中也确有鉴定为重伤,甚至轻伤的情况。按照上述做法,这种情况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量刑,而实际上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次,上述做法忽略了医疗因素。打击部位在胸腹部及头部致重要脏器损坏,有的发生了死亡的后果,有的却没有发生死亡的后果,这时,医疗因素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很多情况下及时抢救或由医疗水平高的医生抢救,就可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再次,上述做法忽略了打击次数这一很能表现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的因素,以及被害人是否患有疾病等因素。
笔者认为,从法医学视角,能更好地把握(间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之间的区别,更准确地打击犯罪,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这里有必要引入法医学概念:条件致命伤和绝对致命伤。条件致命伤指在一定条件下,如延误抢救、医疗水平差、被害人患有疾病等,致人死亡的损伤;绝对致命伤指对于任何人、无论任何条件、在现有医疗水平下都会致人死亡的损伤。这样,在主观故意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绝对致命伤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依据;条件致命伤区分情况作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依据。理由如下:
如果存在绝对致命伤,犯罪嫌疑人又是故意而为,从其所打击的部位及造成的结果来看,都可以推定其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意志,因此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于法于理都毋庸置疑。
如果存在条件致命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无法明确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时,不能简单地客观归罪,而应慎重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后,没有积极进行救助或逃离现场,最终因为延误抢救时间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即使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时仅意在造成身体伤害,由于其后来的行为,可以推定其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放任的心理态度,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意志,因此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合情合理。反之,在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后,进行了积极救助,由于其本人不能控制的原因,如医疗水平、被害人患有疾病或者是离医院较远而延误了抢救,都可以认为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这样认定既避免了客观归罪,又能鼓励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后积极救助被害人。
同时,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次数也是认定其行为主观恶性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无法明确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时,多次(一般认为三次以上)打击中只要有一处或几处累计是绝对致命伤,就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多次打击均不是绝对致命伤,而是条件致命伤,这时就以犯罪嫌疑人事后是积极进行救助还是逃离现场来加以区分。如果事后进行了积极救助,由于其本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被害人最终死亡可以认定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如果逃离现场,则认定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行为。由于多次打击与一次打击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应当考虑作为量刑的情节之一。
【作者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从法医学视角把握(间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判断标准
作者:殷永军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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