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作无罪处理的原因调查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16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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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因此,对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作无罪处理,必然产生较大的影响。现对湖北省某市199710月以来作无罪处理的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分析,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

 

一、基本情况

 

199710月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来,湖北省某市检察院所受理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作无罪处理的有1010人。其中,被市中级法院宣告无罪的66人,被市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44人。从无罪处理原因看,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存疑无罪判决和不诉处理的99人,因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分裂症发作,不负刑事责任而被作不诉处理的11人;从作案手段看,投毒杀人的33人,使用勒颈、掐脖等暴力手段杀人的77人;从犯罪后果看,每1起案件均致1人以上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从作无罪处理后的效果看,均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恶劣的连锁反映。如毛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的父母得知此案将作无罪判决后,极为不满,多次到市、省、中央有关部门申诉,并流露出法律不能惩处犯罪、自己就要杀死凶手替儿偿命的意思。当毛某被释放的第三天,被害人的父亲到毛某家,在大庭广众之下,将毛某及其母亲、姐姐杀死,将其儿子和侄子杀成重伤,制造了一起三死两伤令人震惊的惨案。

 

二、办理故意杀人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应判处“死、缓、无”的故意杀人案件最后作无罪处理,虽然是“疑罪从无”这一现代司法原则的体现,但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案件作无罪处理,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如作案人非常狡猾,未遗留作案痕迹或有意破坏现场,致使案件证据难以收集,也有主观原因,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均有所体现。

 

(一)侦查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破案意识欠缺,确定犯罪嫌疑人过于草率

 

1)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仅凭案发后行为人偶然反常的表面现象就确定犯罪嫌疑人,致使嫌疑人到案后却无证据证实其作案。如李某故意杀人案,群众反映李某在被害人余某被害后的第三天外出与人合伙办客运站,公安机关在没有调查李是否有作案时间以及外出原因的情况下,即认定李是实施此案的凶手并进行追捕。待李某归案后,才发现其外出的目的是打工,在案发前早就和村里人商量好的,不是案发后突然外出,而其无作案时间的辩解也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查证。

 

2)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如彭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王某被人杀死后,公安机关在摸排时发现彭某外出的线索,在没有对现场痕迹进行勘查的情况下,便认为彭突然外出是畏罪潜逃,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待彭某归案后,检验出彭赤脚竟比现场留下的鞋印还要大05cm,从而排除彭某作案的可能性。

 

2.证据意识欠缺,调查取证存在疏漏

 

1)重口供、轻其他证据。侦查过程中,少数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案件就已告破,而不考虑现有证据能否对其起诉和定罪。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少数侦查人员更是不愿花心思去收集其他有力的证据,对案件的关键情节不及时用证据予以固定,导致事后无法补证。如余某故意杀人案,余某一直供述是自己作案,侦查人员见余某供述作案,且所供与现场一致,就没有去调查其有无作案时间,更没有以证据的形式加以固定。庭审时余某突然翻供,并辩称自己无作案时间。控方对此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后经调查,确有人证实曾看到余某案发当天在挑粪。法院据此作出了存疑无罪判决。

 

2调查取证不全面。少数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注意收集证明其无罪和罪轻的证据,甚至不将已收集的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有的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的忽视对某些重要的传来证据的取证。如郭某故意杀人案,在侦查阶段郭某辩解投的是“除草剂”而非“杀虫双”,但是侦查机关没有对药瓶中是否有“除草剂”成分进行检验,也没有对侦查中发现的案发前被害人全家几天都肚子疼的原因进行调查,同时,被害人母亲反映的与“杀虫双”放在一起的农药“稻冥清”不见了的情况也没有引起侦查人员的重视。在市检察院两次追查时,侦查人员没有努力去调查,当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自行补查时,又发现有证据显示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因此最终难以认定郭某作案。

 

3)勘查不细致,鉴定不全面,物证保管不善。有的现场勘查组织不严密,技术人员工作不细,对现场与案件有关的一些现象不敏感,该拍照的未拍照,该详细记录的未详细记录,该提取固定的证据未提取时。被调查的10起案件材料中均未反映侦查人员在提取作案工具时,曾检查过工具上是否有指纹等痕迹。有的鉴定结论检查不细致,鉴定不全面;有的案件物证保管不善、鉴定的检材丢失,从而导致案件作无罪处理。

 

3.缺乏程序意识,调查取证不依法进行

 

“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性”,但是少数侦查人员违反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使其所调取的证据由于缺乏合法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如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地点违法、时间超期,讯(询)问笔录上未写明侦查人员姓名,未坚持二人讯(询)问,扣押提取物证无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等。这些问题只要律师在法庭一提出,便严重影响这些材料是否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起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查不细,把关不严

 

少数检察人员对案件审查不细致,对案情没吃透,对有些案件中明显存在的漏洞没有看出来,错过了补充证据的大好时机,使得有可能定罪的案件无法认定;对控诉有罪的证据分析得多,但对辩解的证据分析不够;对证据可能发生的变化预见性不强,审查证据不全面。

 

2.庭前准备不充分,庭上应变能力较差

 

对庭审中可能发生的对指控不利的情况,事先未进行周密预测。尤其是被告人在开庭前态度一直较好、没有翻供的案件,容易掉以轻心。而被告人一旦庭上翻供,则手忙脚乱,加之应变能力差,显得十分被动。作无罪判决的6件案件中,有5件案件的被告人是在庭审时突然翻供,造成部分出庭公诉人措手不及。

 

(三)审判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分注重被告人当庭供述和辩解

 

少数审判人员对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持怀疑态度,认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和辩解才是真实可靠的。一旦被告人当庭翻供,少数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其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不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对翻供进行客观全面的甄别和判断,而对被告人当庭的翻供予以采信。无罪判决的6件案件中,均因采信了被告人当庭的辩解而宣告无罪。

 

2.缺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体系的总体分析,在证明标准的把握上过于苛刻

 

少数审判人员未能很好地坚持“两个基本”原则,认为“事实清楚”必须是查清一切事实和细节,哪怕这个事实仅与案情有牵连、不影响定罪的也应查清;或是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是排除一切矛盾和一切怀疑,而较少注意这种怀疑是否合理,是否有现实基础。

 

三、改进对策

 

(一)侦查环节应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1.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予以必要的核查

 

侦查人员应充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运用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分析甄别,以增强证据锁链的闭合性和稳固性。特别是对辩解无作案时间的,更应下大力调查,否则会因时过境迁,导致无法查证,影响对案件的最终处理。

 

2.仔细勘查现场,防止证据灭失

 

勘查现场要细致,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对有关的物品及时予以提取和固定,防止证据因固定不及时而灭失。

 

3.重视各种鉴定,增强证据体系的稳定性

 

鉴定结论是确定痕迹、书面材料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的依据,往往成为审查或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且能增强证据体系的稳定性。案发现场发现痕迹,要及时提取,妥善保管,尽快鉴定。特别是投毒杀人案中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一般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极不稳定,因此,这类案件中毒化鉴定对于甄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真假、对于案件的证据能否形成锁链显得尤其重要。还应重视指纹、字迹等鉴定,以增强认定被告人作案的证据上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二)公诉环节应细致审查,查微析疑,及时补查,充分准备,强化出庭

 

公诉人员应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审查,查微析疑,通过自行或退回补充侦查,将发现的问题解决在起诉之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大胆起诉,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大胆依法作不诉处理,从源头上杜绝无罪判决的产生。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承办人员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对案件要设定为被告人翻供或“零口供”状态,对辩护人要设定为其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有一套应对方案,对庭审中出现的未能预见到的突发性情况,公诉人员要依法正确果断地处置。

 

(三)审判环节应全面审查证据,增强对证据体系的总体把握,并科学掌握证明标准

 

审判人员要结合全案的证据,对当庭翻供翻证的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准确判断翻供翻证的合理性和可采性;要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对于证据之间的矛盾,应结合其他证据与该证据的关联性进行甄别,确定真假,以做到“法律真实”,尽力实现“客观真实”。

 

(四)公检法都应改进工作

 

1.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办案人员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能否正确办理。因此,努力提高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应采取多种形式,不断端正办案人员的执法思想,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养。

 

2.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依法办案

 

侦查取证时,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刑讯逼供、诱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诱供行为;依法勘查现场、提取物证和开展搜查、辨认等侦查行为。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应严格把握证据关、事实关、适用法律关和程序关,对法律明文禁止采信的“非法证据”坚决排除。

 

3.积极推进刑事诉讼改革

 

要在公安机关推行办案责任制;要大力推行“检察引导侦查”改革,对重大复杂案件,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要积极探索和推广“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改革,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也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科学决策和办案水平。

 

4.努力提高刑事科学技术水平

 

科技水平的高低较大地影响着刑事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所以应加强刑事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提高提取、鉴定以及固定证据等水平,积极推广在讯问嫌疑人时的同步录像等。

 

(五)在全社会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1.加强法制教育,在全社会倡导崇尚法律的风气,让法律深入人心,摒弃“同态复仇”的不文明心态,学会理智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建议在基层派出所建立死亡报告制度,即只要出现人员死亡,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备案,公安干警在分析可能是刑事案件后要及时介入。若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及时勘查现场,提取、固定证据,早日破案。

 

【作者介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故意杀人案作无罪处理的原因调查及对策分析

作者:叶茂雷爱民

来源:法律信息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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