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间谍罪的构成特征

发布时间:2015-08-24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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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当然也包括国内敌对势力为了进行上述活动而成立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某种程序或渠道加入敌视我国的间谍组织而成为其成员。(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即接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在间谍组织委托、指派或者授意下,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或为其服务等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组织和个人。如外国在华的某公司,虽然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的间谍组织,但其接受了为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这时该公司可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的敌对势力提供有关我国国家安全的重大军事设施、建设工程、城市等目标的行为。此种行为的实施,不以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可构成间谍罪。

 

这里应当注意,就是行为人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根据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授意又实施了窃取、刺探、收a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的,应当将其看作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因为,实施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实施的当然结果,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既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人,也可以是中国境外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内容表现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予以参加,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而予以接受其任务,或者明知是敌人而有意为其指示轰击目标。至于行为人的目的,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行为人是为了接受贿赂,有的是为了发泄对政府的不满。不管行为人具有何种目的,只要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均构成间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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