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暴乱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其含义基本与上述分裂国家罪中所释相同。对于武装的含义,刑法中没有规定,通常认为是指行为人备有大规模杀伤性、破坏性的器械。但是这种理解是不是正确,值得考虑。因为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手拿大刀、长矛、斧头、棍棒等武器的人实施叛乱或暴乱的,能不能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如果对叛乱、暴乱行为进行划分的话,可以将其分为使用武器的叛乱、暴乱,和不使用武器的叛乱、暴乱。显然,前者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后者。那么,在刑法没有对武装的含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将武装的含义理解为行为人备有大规模杀伤性、破坏性的器械,难免使得无法对手拿大刀、长矛这类武器的人员实施的叛乱、暴乱行为认定为犯罪进行处罚,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很难说就比前者的危害性小。如果不对后者进行处罚,就很难说是合理的。因此,有必要将武装叛乱、暴乱理解为备有武器的人员实施的叛乱、暴乱。所谓叛乱,是指行为人以投靠或者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使用武器装备公开袭击党政机关,杀害、绑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群众,抢夺、抢劫武器弹药,焚烧、毁坏档案和其他公共财物等活动。所谓暴乱,是指行为人没有上述意图或目的,而直接以武力与国家或政府相对抗的暴力骚乱。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一般而言,本罪行为人具有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目的,但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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