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对于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理论界曾经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烧毁了财物的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有的认为,放火罪是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一实施放火行为,就构成既遂,如拿着引火物点燃目的物的行为,就是既遂;有的认为,虽然从实践中看,放火犯的目的一般是要把目的物烧毁。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开始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及时将火扑灭,未达到烧毁的目的,也构成放火罪既遂。但是,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例如正要点火即被抓获,应以放火未遂论处。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刑法理论中的通行见解,认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应看行为是否已经完全齐备了刑法分则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要件齐备的,即使没有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应认为是既遂。对于放火罪来说,只要行为人已将放火行为实施完毕,即行为人已经将目的物点着并开始独立燃烧,就已经齐备了刑法第114条对放火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与要素,而构成既遂。
原标题:放火罪的认定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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