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失火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5-09-17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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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关于其他的如:“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2、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暂行规定,如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对失火罪作了如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

4.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的,社会危害较大,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失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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