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韩国人行骗十余次,刘平凡、汪文峰律师强强联手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2-12-06
新闻来源:中国牛律师团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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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梁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依法在贵院审查起诉的关于梁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为其辩护。本律师在向贵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基础上,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梁某,进一步了解核实案件情况。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恳请贵院充分考虑。

 以下律师意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的深公罗诉字【2012】第02043号《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基础上,根据本律师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客观分析、推断出具。
 一、发生在2007年的*诈*骗*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不能认定是梁某所为。
 (一)被害人对作案人相貌、身高和语言上的描述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不吻合,被害人的辨认不真实,不能认定作案人是梁某。

  根据梁某的多次供述,其进行*诈*骗*的基本手法是:“我冒充韩国人,然后说自己需要帮忙,并称自己要求借用对方的银行卡,然后我再趁机将密码骗到手,再找机会将卡拿走取现”。(梁某的七次讯问供述都是一致的)其进行*诈*骗*的基本特点是:①自称是韩国人,化名金某;②体貌特征上,长得也像韩国人,身高一米七左右,小眼睛,略胖,留着卷发,作案时都穿着比较得体的衣服;③语言上,会讲韩语,并利用语言优势使用“夹杂韩语的普通话”与事主交流;④无作案同伙,都是一人作案。基于以上总结归纳,受害人的陈述不符合梁某的作案手法和基本特点,不能认定作案人就是梁某:
 1、被害人余某、林某和严某并没有记清楚作案人的详细面貌,其相片辨认不真实,不能排除作案人另有他人的可能。
 (1)据余某询问笔录第3页载,其被骗的时间是2007年12月3日晚上,骗其财物的男子年龄约30岁左右,身材偏胖,身高1.7米。余某只知道作案人自称韩国人,只有年龄、身高和身材上的大致印象,而没有其具体相貌特征的描述,可见对于作案人的相貌特征是模糊的。案发时间是2007年12月3日晚上,而余某在镇南派出所相片辨认的时间是2012年4月,在相隔两年零四个月后余某是否能准确辨认出当天晚上作案人就是梁某,其真实性非常值得怀疑。
 (2)据林某询问笔录第3页载,其被骗时间是2007年5月3日晚上,骗其财物的是两名男子,一名自称新加坡人,一名自称韩国人。“自称是韩国的男子大约1.68米,(身材)较瘦,头发染成黄色,脸较瘦,其他特征就想不起来了。” 林某承认“其他特征就想不起来”,也就是说,根本没有记清楚作案人的详细面部特征,只是一个大概的面部轮廓印象,符合这种特征的人有无数个。
 (3)据严某询问笔录第4页载,其被骗时间是2007年12月12日晚上,骗其财物的男子“头发是黄色的,比较长,因为当时是晚上,灯光不好,身高大约一米七几,穿米黄色的休闲服,脸比较圆,脸上的皮肤比较粗,中等身材,他的样貌有点像韩国人”。严某承认当时是晚上光线不好,即当时并没有完全看清楚行骗人的具体面貌特征,只有大概的轮廓印象,即一张皮肤粗糙的圆脸,样貌有点像韩国人,符合这个特征的人同样有无数个
    可见,基于三被害人都没有清楚记住作案人的详细面部特征,而她们在派出所都只是做了面部相片的辨认,而且辨认的时间间隔都在两年以上,因此三被害人对梁某辨认的真实性非常值得怀疑,不排除三被害人仅凭大致的印象做了错误辨认,也不排除公安机关在三被害人辨认过程中处于不能完全肯定的状况下给以一定的暗示并引诱被害人在辨认笔录上签名确认的可能。
 2、被害人李某和郑某对作案人的语言和身高描述与梁某不吻合,两被害人的指认明显不真实,作案人另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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