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走私犯罪?内陆地区会发生走私犯罪吗?
走私罪的概念很宽泛,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法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我国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一般不规定死刑,但走私犯罪的最高刑基本都到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解决广大读者的疑惑。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在刑法中有所缺失
为了合理解决“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刑法有必要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行为和责任有所体现。 应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罪”作为一种具体罪名,将其适用于刑法分则罪名中所有存在“犯罪集团”的情形,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警方严打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原因
2014年以来警方共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96个,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656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35起,收缴各类枪支17支,子弹180余发。警方还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临汾市公安局打掉一个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从检察院角度看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案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严把案件“入口关”,日以继夜,精细审查,严把案件“出口关”,指控有据,辩论有力,全面锁定被告人犯罪事实,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此案的成功公诉,展示出检察官们忠于职守、克难攻坚、擅打硬仗的精神风貌。
为什么会滋生渉黑犯罪集团?
滋生渉黑犯罪集团的原因:一、群众法律观念淡薄,防范意识不强;二、“保护伞”的保护;三、少数官员的腐化堕落与社会失业人员的增加;四、司法不公、效率低下、打击不力;五、涉黑犯罪公司化,这些公司化的犯罪集团有严密的章程和纪律,是今后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之一。
如何区分集团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异同点?
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之间的异同:二者均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参与犯罪的人数较多,通常都有组织性有社会危害性;集团犯罪中所有的参与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单位犯罪中,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盗窃集团与一般共同盗窃中的盗窃团伙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团伙实际上就是三人以上多次盗窃犯罪团体,即通常所说的团伙犯罪,包括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现象或形态,不包括犯罪集团。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犯罪集团时,要把盗窃集团与一般共同盗窃中的盗窃团伙区分开来。
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是什么?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法律认定上有着重要区别: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更强的组织性,依存的基础、组织的势力范围不同,犯罪集团一般没有政治上的庇护。
什么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团的灵魂和核心,他们发起成立犯罪集团,策划发展集团成员,主持制定犯罪计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在犯罪集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犯罪集团的种类和处罚有哪些?
由于犯罪集团较之单个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处刑也较重。它主要有反革命集团、走私集团、拐卖人口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诈骗集团、贪污集团、贩毒集团等,是我国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
刑法中的犯罪集团是什么?
犯罪集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具备以下条件: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
被告人盗窃完毕后离开 对他人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承担共同犯罪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永涛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参加第二次盗窃行为,是否需要对两次盗窃行为负全部刑事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永涛仅需对第一次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永涛对两次盗窃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从具体案例中把握构成共同犯罪的界限
共同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情比较复杂,区分是否为共同犯罪仍然有一定的难度。通过分析这些具体的案例,我们可以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界限有更明确的把握。
如何界定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因为新的犯罪情境的出现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责时应当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行为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如果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对新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如何通过共同犯罪中表现的“组合结构”认定主从犯?
就本案而言,犯意虽然是淳某某提起,但许某某等人均是积极参与,未经被害人周某某的同意,共同侵入其住宅,其行为均直接侵犯了刑法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故不宜划分主从犯,但在具体量刑时可结合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所区别。
应如何认定绑架罪共同犯罪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李某绑架罪的共犯,王某后加入李某犯罪行为,属于事中的通谋,根据承继共犯的理论,后行为人就其本人加入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共犯。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李某绑架罪的共犯。第一次提出绑架行为时,王某已经明确拒绝,即在犯意上与李某不存在共同犯意。
共同犯罪中主犯已死亡能认定从犯吗?
盗窃主犯刘某因意外事故已死亡,能否认定为李某从犯?第一种意见认为,主、从犯是相互依存的,既然共同犯罪中的刘某已经死亡,主犯不存在了,从犯当然也就不存在;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已经死亡,但主犯的地位是不变的,只是因其死亡法律对其免于追究,相对应的李某应认定为从犯。
哪些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
以下几种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同过失犯罪行为、故意加过失的情形、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情形、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两个人有预谋有协商的一起犯罪的活动,对于刑事责任两个人有轻重,主犯将重罚。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