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非实行犯的处断是什么?
一、在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刑罚加重或减轻事由之效力是否能及于非实行犯?二、在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之共同故意能否及于基本犯罪?对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实行犯的刑罚加重或减轻事由不能及于非实行犯,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的共同故意同样不能及于基本犯罪。
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对象必须同一吗?
一、我国刑法关于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包括第115条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21条的劫持航空器罪,第263条的抢劫罪等。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这类罪名的罪状通常采取“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的立法表达方式。
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吗?
很多人认为,结果加重犯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下面从结果加重犯的两个不同构成结构分别阐述:(1)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2)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也是故意。
柳建华论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的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只在分则中规定了具体的结果加重犯,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有的学者坚持“过失说”,有的坚持“兼含故意说”。但对于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二说存在较大的争议。
探讨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主观罪过的立法完善
综上,笔者建议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63条抢劫罪这三个犯罪的死亡加重结果的故意与过失,并分别规定故意与过失各自造成死亡结果的法定刑。因为我国刑法中的“致人死亡”多数位于加重构成要件中,且多数为过失,明确“致人死亡”中的故意情形即可。
如何判断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
吸收关系在刑法理论上主要认为有以下三种: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这种情况不单独作为吸收犯处理较好。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
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侵犯著作权(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尔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注册商标,尔后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伪造货币并使用的,可理解为吸收犯。
学理上给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所划分的派别有哪些?
评价想象竞合犯的核心首先要弄清“一个行为”的确切含义,各国刑法中对此有这几种划分:自然行为说、社会行为说、犯罪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区分清楚这“一个行为”,可以清晰的认识到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
浅议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的一些易混淆点
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想象竞合犯系罪数理论中一个极具实践价值,又存在诸多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笔者认为想象竞合犯本质的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
抽丝剥茧之案件分析|隐含想象竞合关系如何定性
本案中朱某的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产生了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结果,故该两个法律结果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者处断。从反面来说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转移赃物罪、侵占罪、盗窃罪,也不属于不当得利。综合以上正反两方面的论证,可以得出最终结论:朱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何区分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那么这两个容易混淆的竞合兄弟有着怎样千丝万缕的关系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六个区分点,旨在为大家对刑法有着更清晰的认识。
对《刑法》第204条想象竞合犯例外的定罪理解
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我国的司法解释也一再默示了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但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适用显然存在弦外之音。笔者认为《刑法》第204条的规定有悖“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从案例中看食品安全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想象竞合
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一直存有争议。对于二者的竞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法条竞合;一种认为是想象竞合。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民众日益关注食品安全的今天,准确认识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之重罪与轻罪判断
本案中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同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对黄某等十余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同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对黄某等十余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占礼无视国法,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侵犯军队的声誉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笔者通过分析得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如何处理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想象竞合?
本案中第一种意见认为,韦某、韦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韦某、韦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法院认定韦某、韦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韦某犯盗窃罪,韦某某犯盗窃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和您一起学习想象竞合犯的一些基本概念
想象竞合犯在刑法中是非常常见的罪数形态。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笔者主张,对想象竞合犯可多从整体上考虑其在整个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价值、作用与实际应用,而不必过于机械地进行细化。
继续犯应定位于我国刑法罪数形态中
继续犯在哪一个领域内予以研究比较合理的衍生出了继续犯的体系定位问题。理论上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继续犯的犯罪形态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一种,但笔者认为继续犯的犯罪形态问题,定位于罪数形态研究才是恰当的。
如何从典型罪名归纳中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概念
继续犯是犯罪既遂之后,犯罪没有终了、法益侵害没有终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持续性地被肯定。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区分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对于共犯的处理、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适用效力的确定、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注意继续犯的几个常见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了专条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继续犯,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犯罪继续状态与状态犯的区分问题,区分不清两个名词的异同会造成运用法律条文的混乱;二、继续犯的诉讼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