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204条想象竞合犯例外的定罪理解

发布时间:2015-02-13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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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两个主要特征或必备要件: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在罪数的理论中,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因此,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想象竞合犯,日本《刑法》第54条明文加以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按照最重的刑罚处断”。我国《刑法》在总则篇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及其处断原则,但在分则的一些条款中明确肯定了这一原则,如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的司法解释也一再默示了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如1998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务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但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适用显然存在弦外之音。《刑法》第204条便是个例外。该法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此法条的理解要分两部分,一是所骗退税款正好等于缴纳的税款的,这种情况应定为偷税罪;二是所骗退税款超过缴纳税款的,则应分别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比如,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对该案的处理,严格依法定罪处罚,则应该认定其中骗取的100万为偷税罪,其余80万则应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笔者认为,该法条的规定有悖“从一重处罚”的原则。首先,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其次,偷税罪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司法界和理论界认为法定刑高者为重罪,法定刑低者为轻罪。第204条第2款规定,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偷税罪定罪处罚,而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相比,应该是轻罪。这显然违背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第204条第2款还规定,所骗退税款超过缴纳税款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就完全否定了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一罪的理论,显然也违反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当然,“从一重处断”只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原则和概念,在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文加以规定。但笔者以为,第204条的规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刑法基本原则也明显不相一致。因为任何犯罪形态都应以其罪质为基础,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达到罪质与罪责之间的均衡和等价。第204条所调整的行为完全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其本质是一罪的形态,因此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来进行处罚是值得商榷的。

 

原标题:对想象竞合犯该如何定罪—兼谈对《刑法》第204条的理解

作  者:蔡巧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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