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相关规定、参酌外国法制的基础上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及其检察监督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开启了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进路,但刑诉法仅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决定主体及简单的程序救济,具体的决定程序却语焉不详。在此基础上,两高司法解释以普通程序为模板把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由此形成了强制医疗立法上偏行政化与司法解释及实践上偏司法化的不协调,而解决之道是:继续推进司法化进程,坚持二审终审制
对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难及其改革问题展开论述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曝光的若干典型个案凸显精神病鉴定的混乱状况。实证调研发现,精神病鉴定自身的特征——对象的复杂性、过程的回溯性、知识背景的跨学科性、手段的有限性与结论的主观性,影响到其客观性与可信度。目前精神病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启动难、鉴定过程中医学与法学学科错位、诉讼权利保障机制欠缺、强制医疗制度带有行政化特征以及鉴定体制改革引发的问题。应当在坚
如何认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偷开他人车辆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1年10月5日生。有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16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9日18时许,盗走一辆停放在路边未熄火的别克轿车,价值121073元。对张某偷开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证据不
《甘肃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暂行管理办法》涉嫌违法
一个企业若依“规定”录用了盲人按摩师,那么它就有可能面临利润下滑甚至关门的风险,难道政府会对这一风险负责吗?难道政府会再下一道消费者都必须选择盲人按摩师的命令吗?果真如此,这是不是又越来越背离市场经济规律了?因此,不能不说企业用工自主权是其生存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对这一权利的限制必须慎之又慎,合法且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西南分院作出关于处理瘫痪、白痴聋哑者离婚问题的批复
川北人民法院原意见(一)“婚姻法”第五条第二和第三两款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可知凡不能发生性行为及患有传染性及遗传性疾病者,均须禁止其结婚。因为“不能发生性行为”,在实质上就失去了“结婚”的意义;而且对夫妻履行“互爱”的义务,也要发生莫大的阻碍。至于对患有传染
论审查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之一。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与确定,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必须慎重对待。本文对准确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试作一探讨:一、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查证难的原因;二、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方式;三、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若干规则。
浅析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失真该如何救济
精神卫生法第32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编者注),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强制医疗案件都不宜公开审理的好
强制医疗案件都不宜公开审理的理由:一、不公开审理是尊重和保障隐私权的必然要求;二、不公开审理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三、不公开审理存在现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因缺少基本鉴材无法进行精神病鉴定,无法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有关精神病鉴定的法规规定,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时送鉴单位必须提交一定的鉴材,主要包括:(1)基本案情;(2)受鉴人本人的病史;(3)受鉴人亲属的病史情况;(4)证明受鉴人言行的其他旁证材料等,并规定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案由于案发地群众普遍反映该犯罪嫌疑人精神不正常,故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由于鉴材
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发病期间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时他具有与正常人同样的行为能力;而在其发病期间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法医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是如何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您解答法医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是如何的?1.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2.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3.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等材料......
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的非刑罚处理----强制医疗
犯罪的精神病人虽然由于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对其施加刑罚处罚,但他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从预防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不致继续危害社会,这称之为非刑罚处理,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根据具体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确立自己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
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何种精神疾病、其病情与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的关系及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出鉴定结论,并由法官最终确认被鉴定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达到以一定年龄而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其分为三类: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即必须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论聋哑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说来,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也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关于残疾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及其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在刑法上坚持从宽处理和不适用死刑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三个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在刑法上主要体现为一是从宽处理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