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15-02-11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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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之一。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与确定,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例,就如何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准确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试作一探讨。

 

一、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查证难的原因

 

1.户籍资料有误

 

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被告人年龄的法定依据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一般来说,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与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户籍证明有时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真实的出生日期。主要问题在于:(1)户籍登记时即出错。农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出生婴儿申报户口不及时、不认真,公历、农历填写不清,户籍登记时不是根据出生证明而仅凭父母或代报人口述,被告人系送养或丢弃等。也有的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2)户籍资料被更改或篡改。有些父母为了子女入学、参军、早就业等个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将子女的年龄作相应的更改,也有的人员出于逃避罪责的非法目的而有意篡改户籍资料,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据。

 

2.被告人拒不交代身份或谎称户籍资料记载有误

 

有些被告人为逃避罪责,自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未满18周岁,加之其有意隐瞒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致使法院无法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也无法与被告人家属联系,导致其真实年龄无从查证;有时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已属成年人,但被告人却寻找种种理由,故意作虚假的供述或辩解,谎称在进行户口登记时为了某种原因而报大了岁数,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得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证人作虚假陈述

 

被告人家属为使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出于从年龄上得到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一般都向司法机关报小被告人的年龄。因此,被告人家属证言的真实性不大,只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参考。而被告人邻居、朋友等知情人,有的因出于义气,有的因受被告人家属的威胁或利诱,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甚至作伪证,影响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审查判断。

 

4.骨龄鉴定难以达到精确

 

骨龄鉴定是专家医生根据被告人骨骼发育状况对其年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6号)中明确:“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诚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对被告人作骨龄鉴定的做法,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但目前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故骨龄鉴定存在局限性。从证明力的角度看,骨龄鉴定结论只是参考性的证据。

 

二、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方式

 

虽然实践中有种种原因导致被告人年龄难以查清,但也并非因此而无所适从,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可以最大限度地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

 

1.认真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要让其讲出具体理由,尤其要注意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如必须仔细询问其生肖、出生日期为公历还是农历、其他家属成员特别是兄弟姐妹的出生日期以及是否曾虚报或更改户口等问题,以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如本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张某的作案日期为20051124日,身份证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8621日(作案时已满18周岁)。张某供述其出生日期为198821日(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为了提前工作,其父将他的年龄改大了二岁。经调查,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于1997年签发的户口簿反映,张某的出生日期为198821日,张某之兄的出生日期为1986523日。被告人所在省公安厅于2001年签发的户口簿反映,被告人张某的出生日期为198821日,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一栏中记载,年龄变更为198621日,但未能反映出何时作更改。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会计王某某陈述,2004年核对户口时,张父讲家里经济困难,为方便让张某外出打工,需要将张某的年龄报大二岁,为此王将张某的出生日期改大二岁。被告人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为外出打工,张某的年龄改大了二岁。综合上述证据,被告人供述的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及身份证年龄系虚假的辩解理由,得到户口籍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证实,可以认定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

 

2.认真审查书证

 

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基本依据。户籍证明应当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署名出具并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且应当附有被告人免冠相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应首先确定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有效性和真实性。如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未满18周岁,被告人对此不持异议,而被害人或其家属提出异议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无需再核实其他证据。在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应注意调取被告人的档案、户口簿、派出所的户口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必要时还可以调取被告人父母所在单位的家属劳动医疗保险卡、档案材料等核实被告人年龄。

 

如果户籍证明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辩解相矛盾的,但其辩解没有充足理由,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笔者认为应当采信户籍证明。如本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中,周某某的作案日期是199931日。周某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周某某出生于1980415日(作案时已满18周岁),而周某某到案后称其出生于1981324日(作案时未满18周岁),并称上述日期是其父告知,在学校读书时也是填写该日期。经调查,被告人所在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常住人口登记簿证实,该乡于199855日核对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与户籍证明相同。被告人堂兄及被告人邻居周某称被告人是1980年出生。被告人父亲称周某某出生于19811226日,为让其早入学,将其年龄报大了一岁,报称是19801226日出生,并称周妹妹是1984713日生,而户籍登记反映周妹妹是1983726日生,与周父所称亦相差一年。周妹妹称周是1981年出生。经向被告人就读的小学核实,该校已无法查找到相关入学登记等材料。经向被告人父亲所在单位调查,该单位于1976年开始登记的家属劳动医疗保险卡证实,周父填写的被告人周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801224日,该单位工作人员并称职工在子女出生后不久即需填写该卡。综上,除被告人及其父亲、妹妹称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外,户籍证明、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材料、周父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属劳动医疗保险卡及其他证人证言均证实周作案时已成年,即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辩解与户籍资料相矛盾,而其辩解没有充足理由,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采信户籍资料,认定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8周岁。

 

3.认真核实证人证言

 

当根据书证无法得到确定结论时,应找被告人亲属及其他知情人核实。在核实时要注意询问被告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农时、节日、天气冷热、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出生前后的重大热点事件等。在对证人询问时,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不给翻供、伪证留有余地,对于有证据证明有意作伪证的人,应依法予以处理。一般来说,可以找如下人员核实:

 

1)接生员。在农村,有的孕妇是由接生员接生的。因此,通过询问接生员可以知道被告人的大致出生年龄。询问接生员时,要注意问清其给被告人接生的那一年,还为谁接生,即被告人的同龄人是谁,便于询问被告人的同龄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以此来推定被告人的出生年龄。

 

2)被告人的亲属、邻居或老师、同学等知情人。被告人的亲属、邻居、老师、同学等一般都知道被告人的出生年龄,询问时应注意问清谁是被告人的同龄人,问清同龄人何时出生,是农历同年出生,还是公历同年出生,以调查核实被告人的年龄。同时,需要注意审查这些知情人是否在案发后受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人指使或威胁而作伪证。

 

3)被告人父母。被告人父母应当是对子女的出生日期最清楚的,但被告人父母因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参考。同时,在询问被告人父母时,要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年月,特别注意其他子女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以审查判别其证言是否符合规律,合乎情理。

 

4.适当运用骨龄鉴定

 

由于种种原因,如被告人拒不交代自己的身份等,根据前述证据均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可以运用骨龄鉴定来确定被告人的年龄。有学者提出:“如果没有证实未成年人年龄的书面文件,则应当通过法医鉴定,以确定他的年龄。由于法医鉴定往往只能确定大致的年龄,而无法测定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对于年龄的起算,应以鉴定所判断的该人最小年月份的最末一日为依据。”1

 

如本院审理的被告人陶某某故意杀人案中,陶某某的作案日期是2004120日。陶某某到案后先供述其于19882月出生,后又称其是19872月出生,同时又称自己属龙(龙年应为1988年)。陶某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陶的出生日期是1985101日(作案时已满18周岁)。经调查,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称,该所于1991年建立,之前村民大多数没有进行户籍登记,建所后进行的人口普查中发现村民有将年龄报大的情况。陶某某的姑母陈述,陶某某出生于1988426日,在1991年报户口时,村里人普遍将孩子的年龄报大二岁,为方便陶以后打工,将陶的年龄也报大了。骨龄鉴定结论证实,陶某某于200484日摄片时的实际年龄应在十八岁六个月至十九岁六个月之间(作案时年龄应在1711个月至1811个月之间,即陶某的出生日期在19862月至19852月之间)。该案中,由于被告人供述及其姑母的证言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户籍资料又可能有误,故运用鉴定结论予以判断,因鉴定只能确定大致的年龄,无法测定具体的出生年月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本院以骨龄测定的被告人最小出生日期为依据认定其出生日期为19862月,即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三、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若干规则

 

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有可能存在互相矛盾,在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年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下规则来审查判断,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1.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推定规则

 

对于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处于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述及的被告人年龄与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不一致的,或者被告人的相貌、体态特征与户籍资料记载的年龄有明显差异的,应当严格把握,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骨龄鉴定。在穷尽了所有手段和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查明被告人年龄的,应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和谦抑性原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具体出生日期未查明的认定规则

 

有时候,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虽有矛盾,以致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的具体出生日期,但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如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骨龄鉴定等证据均证明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或18周岁,只是在具体出生日期上有矛盾,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定罪处罚。

 

3.骨龄鉴定的参考性规则

 

骨龄鉴定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依法具有证据价值。但从目前骨龄鉴定的技术水平来看,骨龄鉴定结论只能测度出一个年龄区间,不能确定具体的出生日期,仅仅依据骨龄鉴定并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判断。因此,对骨龄鉴定的证据性质及其局限性要有清醒的认识,不可盲目迷信,要摒弃“当然采用”的理论。尤其是当骨龄鉴定确定的年龄段是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左右时,骨龄鉴定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年龄的唯一依据,只能作为参考性依据。在骨龄鉴定结论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接近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自称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骨龄鉴定结论亦为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时,可以按骨龄鉴定结论的下限来认定被告人年龄。但在骨龄鉴定与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自称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骨龄鉴定显示其已成年,骨龄鉴定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成为孤证,在无法查实,又不能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应按谦抑性原则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按其自报年龄认定其未满18周岁。

 

原标题: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判断探讨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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