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完整性
物证作为七种证据的一种,它除了具备证据的上述一般特点外,还有其特殊性。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合同书是得以再现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其可成为当事人主张利益的重要证据
在合同纠纷案中,合同书是得以再现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若经法官审核符合了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的条件,即可成为当事人主张利益的重要证据。书面合同之所以成为书证的具体原因有三:一是书面合同是以客观物质材料为载体,借助文字、符号及其组合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分于以外部特征的物质属性本身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二是书面合同一般是在诉讼之外做出的,其对象一般不是正在审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提醒您在提取物证时要注意的事项
在提取事故物证应该注意的几点事项:一、事故物证的提取工作,应在事故痕迹勘验工作完成之后实施,以免影响事故痕迹的勘查和鉴定;二、为了保证事故物证检验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在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过程中,要防止所提取的物证被污染;三、所提取的物证样品,要随时注明提取部位和名称,以免混淆;四、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待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予以发还;五、微量物证及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证明中是如何巧用物证、书证的质证的
物证、书证在刑事诉讼的证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对物证、书证进行质证,是刑事辩护的重点暨难点,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了准确、充分地运用这个证据规定,本文以刑事辩护实践为出发点,以新规定为主线,探讨对物证、书证的质证方法,以期刑事辩护中对物证、书证的质证更加明确、规范、专业。一、对证据不足的物证、书证的质证方法;二、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物证、书证的质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微量物证在实务的作用
微量物证在诉讼实践中的作用是非常广的。笔者就从下面几点来谈谈其在实务中的作用:1.微量物证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和缩小侦查范围;2.微量物证可以为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3.在某些情况下,微量物证能够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4.微量物证可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伪;5.微量物证是惩罚犯罪和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物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勘验、检查;2.搜查;3.扣押;4.提供与调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2.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物证书证的符合条件
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原件”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如果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比如原件难以取得或者无法借出,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复制件”指影印件等;“照片”主要指与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副本”指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与原本和正本同一内容的抄送本;“节录本”指从原本、正本、副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公安机关不可以对哪些人在候问室继续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有人撰文提出,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规定,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难度,该项规定应予取消;并提出,将轻伤案件均作自诉处理,加大了审判难度,应凡轻伤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由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需侦查的,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处理,否则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按公诉案件处理;同时提出,对作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驳直接证据定罪论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证据法律制度,就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的证明关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法理学的理论,法学界很多学者认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赞同。
为保证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在运时应遵守哪些规则
为保证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充分发挥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则:1.严禁刑讯遏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一直接证据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从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口中掏取直接证据,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直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教您如何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般根据以下两点来区分;(1)以单独一个诉讼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映程度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2)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谁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直接证据具有哪些特点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直接证据具有哪些特点:1.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2.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3.直接证据的数量少,且不容易获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直接证据
按照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的区别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浅析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的定案
“零口供”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作无罪的辩解,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大量涌现,使得认定案件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成案,需要运用如下证据规则:一、坚持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导侦查;二、运用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对间接证据的关联性特征深入加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虽然并非如人们习常以为的那样显明,但是存在某些共同性,真正复杂的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对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特征深入加以研究,对于我们把握诉讼证明的理论限度,进而对于程序上具有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设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讨论:一、间接证据关联性的层次;二、间接证据关联性特征考察的基础——间接证据关联性的类型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自侦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当前,在部分自侦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经常出现反复甚至翻供的现象,给案件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加之,自侦案件所收集的直接证据相对较少,因此如何有效运用间接证据使之形成锁链认定案件就成为必须重视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一、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操作方法;三、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