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探讨自首的有关问题才能正确认识自首
自首是我国当今刑法中一个最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自首问题的复杂性,导致对其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笔者对其中的几个问题做以下探讨:一、投案时间的限制;二、投案对象的限制;三、投案动机及方式的限制;四、自首的刑罚裁量。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自首与坦白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如何理解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之间的关系
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的场合,是可以成立自首的。但是对于单位能否成立自首、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之间的关系、单位自首的效力等则存在不同观点。从单位独立性与单位成员独立性、平等性的角度来看,刑法确有必要肯定单位自首的存在。另外,单位自首的实施及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的关系也应当是刑法学界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
如何区分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1)设置体系不同;(2)效力范围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成立条件不同;(5)处罚原则不同;(6)立法导向不同。
如何认定特别自首、一般自首和准自首
行为人在犯罪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罪行,则其行为既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也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别自首。
什么是自首--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者中有哪些相同点和哪些不同点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第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足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制度来比较中外国刑法中的理论和立法例
本文就紧急避险之成立条件进行比较研究:一、外国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成立之条件;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成立之条件;三、比较和评析。
紧急避险限度的适当性标准之“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
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
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一)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二)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三)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什么是紧急避险--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一般来说,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而致防卫人构成犯罪的只应该定性为过失犯罪
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理论认识,无论认为防卫过当行为之罪过是过失、是故意还是既可过失又可故意或既有过失又有故意,似乎都忽略了一项重要的内容,即防卫过当之过当的实质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必要对这些没有作出统一标准但又必须要运用问题进行探讨
防卫过当,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指由非罪行为的正当防卫由于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而转化为罪的一种形式。防卫过当一般具有如下几种特征:1.刑事的违法性;2.主观过错性;3.损害的扩大性;4.客体的不确定性。
对防卫过当的本质、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从以下几点对防卫过当加以探讨:一、防卫过当的本质;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浅析防卫过当与犯罪故意的兼容性
在现代不法理论的框架下,防卫意识仅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不法侵害相对抗的事实为必要,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仅包含过失,而且包含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一观点不仅能与刑法关于防卫过当以发生重大损害结果为要件、防卫过当应当减免刑罚以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有同一本质等规定保持协调,而且能够合理地解决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问题。
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
对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标准与程度的理解
对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标准与程度如何,笔者拟作些探讨:第一,从法律规定分析,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载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第二,从侵害的客体上讲,犯罪行为必然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如何,应当是认定犯罪的条件之一。第三,在我国刑法中,除第20条第2款有关防卫过当的
防卫过当具有哪些特征---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1.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2.防卫人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有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