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发布时间:2012-04-16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阅读次数:682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狭义的)犯罪事实。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2、犯罪的性质。它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节。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 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 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 延伸阅读 NEWS 2024-03-18 刘平凡律师正在承办的宁波涉枪支散件案被财新周刊跟踪报道 2023年12月18日,陈海波涉嫌走私武器一案在宁波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这些零件是否构成枪支散件,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庭上出现了两份结论相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下称“宁波鉴 2023-07-04 跨境电商五金件加工企业在下单和采购环节的刑事风险防控 2023-06-16 刘平凡: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看枪支散件主要性和专用性两大特征 2023-06-16 刘平凡:以治安管辖中的尴尬局面,说明在执法中对于枪支散件出现认知偏差的原因 2023-06-16 刘平凡:刑法定罪量刑中有关非法制造枪支罪,因不具备“专用性”而被鉴定机构不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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