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候问室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1-06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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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候问室日常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候问室人员登记、值班看管、物品管理、情况报告、日常检查等规章制度,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作如下制度:

 

一、出、入登记、询问

 

(一)候问室值班民警凭批准继续盘问手续接收被盘问人,并在《候问室使用情况登记簿》详细登记进出候问室的人员、时间和身体健康状况。带出、释放被盘问人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并做相关记录;

 

(二)候问室值班民警应对被盘问人身体健康基本状况进行询问,如有高血压、心脏病或传染病等病史,并对身体外观进行目测检查,填写在《候问室使用情况登记簿》中的入室健康状况栏。

 

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或者具有《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候问室值班民警必须立即报告派出所领导,然后由所领导报告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继续盘问结束后,被盘问人送出候问室时,候问室值班民警应再次检查被盘问人的身体状况,填写在《候问室使用情况登记簿》中的出室健康状况栏。

 

二、检查、保管

 

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前,候问室值班民警应对被盘问人携带物品、衣服及人身进行检查,防止带入可疑物品或者可能被用于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对不能带入的物品,必须制作《暂存物品清单》,并妥为保管,不得侵吞、挪用或损毁。

 

被盘问人暂存物品中属于违法证据或违禁品的,应当依法随案移交或者作出处理;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释放被盘问人时立即返还,并在《暂存物品清单》上注明,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对被盘问人人身进行检查时,应由至少2名以上同性人民警察进行。

 

三、值班、看管和巡查

 

(一)候问室有被盘问人时,应当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并在《候问室值班记录簿》中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二)派出所值班领导应定时对候问室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巡查情况应在《候问室值班记录簿》中如实记录。

 

四、交接班

 

交班民警必须认真填写《候问室值班记录簿》,接班民警确认无误后签字交接。

 

五、继续盘问期满通知

 

候问室值班民警应在被盘问人继续盘问到期前1小时通知承办民警办理手续。如继续盘问期限届满仍未接到释放、延期或作出其他处理手续的,候问室值班民警应当及时报告值班所领导,并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六、情况报告

 

候问室发生以下情况的,候问室值班民警应立即报告值班所领导,并迅速逐级上报,妥善处理。

 

(一)被盘问人逃跑的;

 

(二)被盘问人死亡或者行凶、自杀、自伤的;

 

(三)被盘问人骚乱、劫持人质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盘问工作管理规定的。

 

七、岗位责任

 

派出所主要领导是候问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值班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候问室值班民警负直接责任。

 

八、安全保障

 

(一)平时应保持候问室内及物品清洁、卫生,被盘问人离开候问室后必须进行消毒;

 

(二)男、女被盘问人或同案中的被盘问人不得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三)候问室值班民警带领被盘问人离开候问室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四)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为被盘问人提供卫生、洁净的基本饮食。

 

九、档案管理

 

除《规定》设定的法律文书外,对《候问室使用情况登记簿》、《候问室值班记录簿》等有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案保存,以备查验。

 

被盘问人在侯问室内要遵守的规定

 

一、服从值班民警的管理,随身物品必须交由值班民警登记保管;

 

二、有事必须向值班民警报告,不得大声喧哗;

 

三、不许损坏侯问室内的相关设备,不许踢砸侯问室门墙,严禁打架斗殴;

 

四、保持侯问室室内卫生整洁,严禁乱涂乱画。

 

原标题:候问室管理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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