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检查出来的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1-06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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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对检查出来的物品应当做如下处理:

 

(一)    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位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二)    违禁品予以没收;

 

(三)    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按手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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