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1-07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阅读次数:1736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31条和《实施办法》第38条的规定,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