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数罪并罚的概念与特征

发布时间: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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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数罪的特征

 

(一)一人犯有数罪

 

一人犯有数罪,是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只有数罪存在,才有并罚可言:如果没有数罪,就没有必要并罚。因此,一人犯有数罪是数罪并罚的前提。关于这里的数罪,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问题,完全通过刑法理论加以解决。

 

在理解数罪并罚概念中一人犯有数罪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就是这里的数罪是否包括同种数罪?在刑法理论上,数罪存在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之分。异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不同种类的罪行,同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相同的罪行。异种数罪,由于其所触犯的两个犯罪之间属性不同,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同种数罪由于反复所犯的只是相同之罪,因而是否并罚就存在疑问。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同种漏罪和又犯的同种新罪要实行并罚,并无分歧意见,而且也有充足的法律根据。但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所犯的同种数罪是否并罚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通论认为同种数罪不应并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同种数罪也不予并罚。

 

(二)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限之内

 

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所犯的数罪都需数罪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下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的罪行,即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不是对数罪所判刑罚的简单相加,而是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一个罪一个罪地确定其罪名,量定刑罚,然后根据数罪并罚所应遵循的法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的案件,同样应当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对于附加刑也应当分别量刑,这样才能看出附加刑是针对何罪适用的。只有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才能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有附加刑。

 

原标题:数罪并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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