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5-01-08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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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期限: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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