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什么是指定辩护

发布时间:2015-01-11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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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是指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一经人民法院指定,便具有强制辩护的效力,被告人有权拒绝不称职或不合心意的律师辩护,也可另行要求指定其他辩护律师,但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依法指定。通过法律援助的程序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既有利于切实保障辩护的质量,同时也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协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我国的指定辩护制度,基本体现了上述国际性文件精神。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可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与期间相对应的还有期日。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具体规定,在诉讼实践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指定。期间与期日关系非常密切,都是刑事诉讼中规范时间的重要范畴。但两者也有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间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束;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随之确定。

 

5.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开始某项诉讼活动;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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