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谈管制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5-01-13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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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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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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