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被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5-01-14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阅读次数:752
街持刀杀人被判处死刑
34岁的小周(化名)是江西人。2003年10月28日凌晨1点多,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容发停车场北区3、4号仓库门前,小周(化名)因张某占用了其雇主的停车位卸货,与张某吵了起来。小周(化名)捅了张某一刀,张某受伤后跑离了现场,小周(化名)持刀追赶。当张某摔倒在地时,小周(化名)又持刀连捅张某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小周(化名)也当场被抓获。
被抓后,小周(化名)自称陈建华。2004年3月16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同年5月21日,法院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主动交代过去曾杀死一人
接到死刑判决书后,小周(化名)突然报出了他的真名,称陈建华是他表哥的名字。
小周(化名)交代:因为他在1997年曾杀过一个人,怕法院查出后对他从重处罚,因此用了假名。他交代说,之所以自曝前科,是因为自知已经被判了死刑,“不管怎么样也要试一下运气”。小周(化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法院能够念及他自首而从轻发落。
据小周(化名)交代,1997年底,他和同伙黄某到河南平顶山市姚孟电厂东侧市场街一个游戏机室偷游戏机板,被睡在室内的老伯发现。黄某持刀冲上前,叫老伯不要喊,但老伯不听,大声喊救命。两人遂在老伯身上捅了几刀致其死亡,随后返回游戏机室,继续拆电子游戏机板,总共拆了十几块,在卖了80元钱后两人将这笔钱平分。
“构成自首”,死刑被改判死缓
接到上诉后,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遂撤消原来的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小周(化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该数罪并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构成自首;同时又构成累犯,依法应对其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广州中院于日前判处小周(化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标题:故意杀人被判死刑自首杀人前科被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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