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司法案例告诉您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 妨害作证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5-01-14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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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潭下镇老街村委的个体司机苏先明,在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采取措施积极报案,而是找来他人帮自己掩盖罪行,最终仍旧被公安机关查实。20123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苏先明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先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今年36的男子苏先明是灵川县潭下镇老街村委下大江田三队的个体司机。20111012日这天中午1130分左右,苏先明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中型客车由灵川往定江方向行驶,当行至一铁路立交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的陈某的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先明不但没有采取措施,积极报案而是为逃避法律制裁,主动与秦息旺(已判刑)电话联系,要求秦息旺帮其承担肇事责任,秦息旺表示同意。当日13时左右,秦息旺来到事故现场附近,苏先明悄悄将其交通肇事细节告知秦息旺后逃逸。秦息旺在明知苏先明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为帮助苏先明掩盖罪行,即故意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苏先明就是肇事司机,并于20111021日将苏先明刑事拘留。该次事故经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先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苏先明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先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先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苏先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交通肇事找人“顶包” 妨害作证数罪并罚

作  者:赖海宁 郑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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