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为抢劫进行预备构成多次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吗?

发布时间:2015-01-19
新闻来源: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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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为了抢劫多次进行预谋,跟踪尾随被害人,但均因客观原因未能下手。后因其他原因俩人发生争吵撕打,一气之下从犯将主犯扭送至了派出所,结果二人均被派出所拘留。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二人构成抢劫罪,判决主犯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半,从犯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201010月份,张某到中介公司找工作时认识了王某。二人认识后,聊的颇为投机。10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打电话给张某,约其去“弄点钱”。二人在车上商量后,决定晚上对丰县某食品厂进行抢劫。下午王某去购买了匕首、催泪喷射器、撬棍、螺丝刀、手铐等作案工具,没想到晚上到了食品厂以后,发现此厂子高墙大院,俩人怎么爬都爬不上去,大门口又有保安值班,无法实施抢劫行为,遂就此作罢。到了10月底,王某又打电话给张某,让张某随其去南京要账。到了半路,王某告知张某此行不是要账,是准备去弄点钱花花,张某也没表示异议。到了南京后,二人先是尾随一名驾驶白色本田汽车的单身女子,预谋实施抢劫,后因该名女子进入服装店而未得逞。其后二人又尾随一名驾驶红色马自达汽车的单身女子,预谋实施抢劫,后因该被害人进入某小区又未得逞。最后二人又尾随一名搭乘出租车的单身女子,又因该女子进入小区未得逞。二人见此计不行,便返回丰县。在回家的路上,王某借故将张某支开,独自回了家,将张某一人撇在了徐州市区。三天后,张某在丰县遇到王某,二人便发生争吵,后被张某的朋友看到,一起将王某痛打一顿。打完以后张某及其朋友又将王某扭送至派出所,要举报王某抢劫。公安人员听了张某的陈述后,便同时拘留了张某与王某。后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为抢劫他人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抢劫预备),且属于多次抢劫。多次为抢劫进行预备亦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况,属于多次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二被告人系抢劫预备,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又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加之其将被告人王某扭送到案的行为,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标题:多次为抢劫进行预备构成多次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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