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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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20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系该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6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9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良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梁建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61623时许,被害人邵某甲酒后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家家悦超市附近,与其叔叔邵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卢某和滕某、左某上前劝架。卢某夺下邵某甲所持木棍后,邵某甲又从附近商店拿出一把水果刀,将劝架的滕某、卢某手划伤,卢某用木棍朝邵某甲头部猛击一棍,致其当场倒地。经鉴定,被害人邵某甲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体征,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防卫过当,请求依法予以处罚,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意见。

 

被告人卢某辩称,当时看到被害人用刀向他疯狂刺来,下意识地用木棍打向对方,也不知道打到哪个部位,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卢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是,一、卢某的防卫行为发生在邵某甲持匕首刺伤被告人时,邵的行为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卢某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二、卢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邵某甲是用匕首刺向卢某等人,其行为可能给被告人等造成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对此行为,防卫人享有无限防卫权,而卢某使用的工具是从邵手中夺下的木棍,仅击打了被害人一次,被害人倒地后再没有继续伤害的行为。因此,公诉机关仅以被害人邵某甲构成重伤为由认定被告人构成防卫过当,是典型的客观归罪,无视了被告人对伤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经审理查明,201461623时许,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家家悦超市附近一烧烤摊,被害人邵某甲酒后与摊主其叔叔邵某乙发生争执,正在烧烤摊就餐的被告人卢某和滕某、左某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邵某甲用水果刀将滕某、卢某的手部划伤,被告人卢某用木棍朝邵某甲头部猛击一棍,致其当场倒地。经鉴定,被害人邵某甲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体征,构成重伤二级。次日上午8时许,民警将正在医院治疗的被告人卢某抓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邵某甲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卢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①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

②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凶器木棍的提取情况。

③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④被告人伤情照片,证实被告人当时被刺伤的情况。

⑤被告人卢某门诊病历和医药费单据,证实其伤情和治疗情况。

⑥被害人所持刀具照片,证实被害人所持凶器特征。

 

二、物证

 

被告人用来击打被害人的方木棍一根。

 

三、证人证言

 

①证人左某的证言,其述称,616日晚9时许,他和朋友卢某、滕某到老集家家悦超市门前邵某乙经营的烧烤摊吃饭,邵的侄子邵某甲和两个朋友也在那儿吃饭。大约11时许,三人结完账准备走的时候,邵的侄子和邵某乙吵了起来,他们仨就上去拉架,他和滕某先去拉邵某乙,卢某和邵某甲的朋友去拉邵某甲,他又去拉邵某甲,这时邵某乙又过来了,他又和邵某乙的妻子去拉邵某乙。这时候,滕某过来对邵某乙说,我来你这吃饭,你侄子把我手弄伤了,他看到滕某手上有血,滕某说是邵某甲用刀刺伤的。他扭头看到,卢某和邵某甲的朋友在拉邵某甲,邵某甲打了卢某面部一拳,卢某接着打了邵某甲脸上一拳,又拿一个大木方朝邵某甲头部打了一下,邵某甲就倒地呕吐,大木方是邵某甲之前拿过的。邵某甲朋友打电话把他送到经区医院,他也陪着卢某、滕某到经区医院包扎伤口。

 

②证人滕某的证言,其述称,他和卢某、左某在烧烤摊吃饭,大约11点半左右,邵某乙说他从小就收拾他侄子,邵某甲听了不服气,邵某乙就要打他侄子,他们仨就去拉架。他和邵某乙妻子拉着邵某乙,卢某和左某拉着邵某甲,把他俩分开后,邵某甲跑到烧烤摊拿了一把剔骨刀把他手腕和手指划伤了,接着又去找卢某。他就去找邵某乙理论,再回头看卢某时,邵某甲就躺在地上了,卢某站在旁边,手指也被刀割伤了,具体他俩怎么受伤没看见,邵某乙的姐夫也提了个棍子说要收拾邵某甲。后来就报警了。

 

③证人王加伟的证言,其述称,616日晚,他和邵某甲等人在邵某乙的烧烤摊吃烧烤,11点多,其他人都走了,邵某甲和他一起去他叔叔那桌客敬酒,桌上有个男青年好像说了句“别欺负老实人”的话。过了一会儿,邵某甲去了一趟超市,出来就冲这三个男青年喊,谁说的别欺负老实人,邵某乙就推邵某甲让他回家,邵某甲就和他叔叔吵起来。邵某乙情绪激动要打邵某甲,他就上去拉架,他和邵某甲的妻子还有一个人三人一起拉邵某乙,桌上另两个男青年就把邵某甲向南推。他看见邵某甲又跑进小超市,出来后由于有一辆面包车挡着视线,他只听见有打斗声。他跑过去看的时候,邵某甲躺在地上,戴眼镜的男青年拿根木棍站在旁边,手受伤了在滴血,身材较胖的男青年手、胳膊也在流血。

 

④证人艾秋梅的证言,其述称,616日晚11点半多,她和丈夫邵某乙在经区海林依景门口外摆摊卖烧烤,邵某甲到邵某乙、左某、滕某、卢某那桌继续喝酒,她听到邵某乙和邵某甲吵架,回头看见邵某乙推着邵某甲走,邵某甲不走和他撕扯起来,邵某乙当时就要揍邵某甲,她赶紧抱着邵某乙,左某和滕某把邵某甲拉到一边,具体发生什么事她没看见,等她到跟前时,邵某甲已经躺在地上不省人事了。

 

⑤证人邵某乙的证言,其述称,当晚邵某甲和三个吃烧烤的客人吵架,他看邵某甲喝多了,就想把他赶回家,邵某甲就和他吵吵起来。旁边的人怕他俩打起来,就过来拉架,左某和他妻子把他拉到一边的台阶坐着,滕某和卢某把邵某甲拉到南边拐角,看不见了。他姐夫跑出来看,一会儿跑过来对他说邵某甲被人打倒了,他过去时看见左某踹了邵某甲一脚,回来对他说邵某甲被卢某用拳打倒了。后来滕某过来说,手都被划伤了,都流血了。

 

⑥证人孙某的证言,其述称,当晚11点多,他听见邵某乙和邵某甲吵起来,他就过去劝邵某甲回家睡觉,邵某乙的妻子和滕某拉着邵某乙,左某、卢某和邵某甲的朋友把邵某甲向南边推,他一看没事了,就继续拣空酒瓶。过了一会儿,他听见邵某甲还在吵,他就回超市拿了根小铁棍,准备去教训邵某甲,等走过去看见邵某甲已经倒在地上,三个拉架的青年在旁边站着,卢某手上还在滴血,旁边有个一米长的方木棍。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邵某甲述称,当晚11点左右,他和朋友吃完烧烤,喝了差不多6瓶啤酒,大家散了后,他就去邵某乙那桌敬酒,有一个男青年说“不要欺负老实人”,他就和那三个青年吵起来,邵某乙不让他吵,然后他就和邵某乙吵起来,那三个男青年就劝他不让他和邵某乙吵,有两个人把他拉开了,他就跑到附近超市拿了一把刀出来,想不起来有没有用刀伤着人,也记不清以后发生什么事,醒来后已经在医院做完手术了。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卢某供称,当晚9点,他和滕某、左某到邵某乙的烧烤摊喝酒,邵某乙也过来陪着,大约11点多,他们准备结账走了,听到邵某乙和他侄子邵某甲吵起来,邵某乙说要教训邵某甲,邵某甲不服气,拿了一根木棍想和邵某乙打架,他们仨赶紧去拉架,他把邵某甲的木棍夺下来,邵某甲还打了他一拳,他也没还手,邵某甲手里没东西了,就跑了。这时滕某和左某就劝邵某乙,他站在原地。过了一会儿,邵某甲拿了一把刀跑过来,对着滕某就刺过去,把滕某手划伤了,接着邵某甲又拿着刀冲他胸口刺过来,他用右手挡了一下,被划了一道口子,接着用夺过来的木棍打了邵某甲一下,邵某甲就倒地了。

 

六、鉴定意见

 

证实被害人邵某甲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体征,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一处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卢某系在劝架过程中,为制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故意伤害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被害人造成重伤后果,系防卫过当,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于永智

 

人民陪审员宋惠利

 

人民陪审员邵茂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超

 

原标题: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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