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律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5-02-10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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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启动方式有两种:

 

①公诉人建议: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情形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同。

 

②法院建议:法院的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注意:此处法院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另外,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此处规定为“应当建议”,而且没有次数限制。

 

2)补充侦查的主体。

 

只能是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期限、次数:

 

①检察院建议的,两次为限,一次1个月;

 

②法院建议的,没有次数的限制,但是每一次1个月。

 

4)后果有两种:

 

①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②撤诉: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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