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问题作为刑法学界瞩目的热点问题一直吸引着众多的学者。这些学者对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实现形式等宏观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然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极少有人论及减轻刑事处罚的问题,甚至“减轻刑事处罚”一词的使用频率也微乎其微。事实上,研究减轻刑事处罚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刑事减轻处罚能够使审判机关根据具体的个案事实,在法律尺度的衡量下作出有效的判决结果,体现出法理情的人文关怀,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
一、对减轻处罚的内涵界定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但是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当某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也就同时决定了该人应负刑事责任及所应负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大致范围,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实现刑事责任的形式,即刑罚的轻重大体对应。但是,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或实施犯罪的客观环境存在一些特殊事由,以致影响着犯罪构成中的某些因素,或者在整体上影响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时,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给行为人以某种宽恕。如基于“假想防卫”的错误而实施杀人行为的人或者在神智不够正常情况下实施放火行为的人,处理时往往都会受到一定的优遇,就是这种宽恕的反映。从刑法理论上说,这就是减轻刑事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减轻刑事处罚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处罚。这一概念表明减轻刑事处罚具有如下特征:
1.减轻刑事处罚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减轻刑事处罚是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之后加以考虑的问题,因而,其前提是有犯罪行为存在,并且应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表明,某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因特定事由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就不再有减轻刑事处罚的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才有减轻刑事处罚的余地,如果行为人因为具有某种特定事由而免除了刑事处罚的实际承担,那就不再属于减轻刑事处罚的范畴。
2.减轻刑事处罚是相对于同种犯罪依法应该承担的刑事处罚的减轻。
减轻刑事处罚虽然是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概念,但减轻刑事处罚的存在要以刑事责任的实际存在,即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处罚是对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处罚的减轻。如15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要减轻刑事处罚,这种减轻是相对于成年人无特定事由情况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应负的刑事处罚而言的,而非空泛的,无参照物的减轻。强调减轻刑事处罚是相对于同种犯罪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就是要说明尽管有些人存在减轻刑事处罚的事由,但在一定情况下实际承担的刑事处罚可能仍然要重于其他无减轻刑事责任事由的人。如果不以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处罚为参照物,就会背离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导致轻纵犯罪的不良后果。
3.减轻刑事处罚是依法减轻。
我国刑法中减轻刑事责任的内容是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因此,刑事处罚不能任意减轻,而必须依据刑法中所规定的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尽管在减轻刑事处罚时也考虑酌定情节,但酌定情节作为减轻刑事处罚的依据也是法律用不确定的形式而确定下来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定。所以,减轻刑事处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离开刑事法律的规定而任意减轻刑事责任,势必影响刑事责任问题的合理解决。
二、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与适用(一)对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
量刑情节,是指影响社会的行为危害性程度的事实情况。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和各种事实情况,千变万化,错宗复杂。减轻处罚从罚是量刑情节之一种。以刑法是否对于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减轻处罚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作出特定处理的情节,法定情节的内容都是对于所有的犯罪或者某几类犯罪或者某一性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一般情况而规定的。例如,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社会特殊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从不同角度,可以对法定情节进行多种分类:①根据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表节适用的范围不同,可以将其总则性规定情节和分别性规定情节;②根据法定情节的法定处理结果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从严处罚和从宽处罚情节;③根据法定情节是否必然对量刑结果产生影响的不同,可以将过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方面: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
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
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④犯罪后自当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
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
②未遂犯(刑法第23条);
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
④自首犯(刑法第67条);
⑤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③(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
④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条);
⑤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个人贪污数额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犯罪情节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
(7)可以以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②预备犯(刑法第22条)
2.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认定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亚性程度,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必要补充。法定量刑情节是根据普遍的具有一般意义的一些情况作出的统一性规定,往往比较抽象、概括、原则,其轻重的幅度也是相对的,而实际的审判结果必须求得一个具体的宣告刑或者免予处罚的结论,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不得不考虑酌定情节,不得不考虑各个案件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具体细节和背景等。
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并非虽心随欲,根据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断事决定的,而应考察以下方面来衡量:
(1)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动机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对于不同动机引起的犯罪在量刑时应当考虑予以区别对待。
(2)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手段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直接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在刑法未将犯罪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情况下,犯罪手段虽不具备影响定罪,但对量刑有意义,因此,对不同犯罪手段,在量刑时也应当加以考虑。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犯罪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背景,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包括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有着影响,尽管对绝大多数犯罪,刑法并未将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对量刑显然是有意义的。
(4)犯罪的损害结果。有无直接损害结果,有无间接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的轻重是一般财产损失还是重大财产损失抑或有人员伤亡,是单纯的物质损失还是兼有物质损失等等。
(5)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侵害的对象,也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的犯罪必须是侵害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有的则不一定,但是,不管怎样,犯罪对象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是指犯罪分子的生理状况,生活经历等,一贯表现则是指犯罪分子以前是否有前科劣迹,思想职业道德素质等。
(7)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的态度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如实交代罪行,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由其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等,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量刑时亦有区别。
上述对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认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中减轻处罚的立法理念。法定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情况,量刑时应是以法定情节为基准,以酌定情节为补充,二者应当相统一。
原标题:刑法的减轻处罚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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