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撞死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由哪片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2015-02-25
新闻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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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某通过九江某火车站6道旁栅栏弹簧门,到二站台准备接暑假回家度假的孩子时,被路过的列车T267客车当即撞到,不治身亡 。事发后,黄某妻子及孩子认为车站违规在防护栅栏间设置弹簧门给周围群众和内部员工通行带来便利,但没有考虑安全隐患,也未安排固定看守人员,这些是与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故请求被告承担受害人的各项赔偿金共计14万元。 

 

[分歧受害人家属的起诉立案审判人员人对此案件管辖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27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讨论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30条“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还没有作出新的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意见与修改后的《 新民事诉讼法》可以同时并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宣布《意见》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再依照执行,该案件应该适用《意见》,因此,该案件应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二种意见认为: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对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仍然没有作出修改,即规定为“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当事人既然选择了“事故发生地”的法院, 符合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当事人应当具有起诉的选择权,其主要理由是: 

 

一、 从司法惯例考虑,根据2007102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并实施是200841日,人民法院自此开始执行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还未作出相关解释(类似“若干问题的意见”)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还应该包括19927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讨论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凡与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停止执行。 

 

二、从中国的国情考虑,原《意见》规定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规定对专门管辖更加集中了,但是,不符合司法为民的原则,没有从中国地理和司法审判设置的实际考虑。中国的疆域和幅员广大,人口众多,设置地方法院与铁路法院数量悬殊大,而铁路法院管辖随铁路线长、地域广。发生一起损害赔偿案件,按原《意见》规定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受害人少则要跑上百里,多则几百里,在大西北有的上千里,甚至几千里,一般老百姓是跑不起这官司。 

 

三、选择管辖可以排除当事人的恐惧心理 。受害人首先考虑这“铁路法院”一定是维护其铁路方的利益,不为受害人说话的;其次、就是不服裁决,上诉还是铁路中级法院,再申诉没有精力和财力了;再次、执行更难。 

 

四、选择管辖可以发挥地方法院的诉讼资源优势,使当事人诉讼方便。使那些选择地方法院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心理具有更“呵护”和平衡感。从而减少(或许)不必要的诉讼。 

 

五、选择管辖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司法为民,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司法手段应该做到的。 

 

因此,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方便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以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这样才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是为广大人民利益的宗旨。 

 

原标题:列车撞死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由谁管辖

 

作  者:曹茂幸  九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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