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具体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5-02-26
新闻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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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

 

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条)

 

原标题: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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