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级别管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发布时间:2015-02-26
新闻来源:华律网
阅读次数:917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

 

1.案件性质;

 

2.罪行轻重、可能判处的刑罚;

 

3.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

 

4.各级法院地位、职责、条件等。

 

二、级别管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1.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各级法院级别管辖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A.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

 

①第一审案件;

 

②普通刑事案件。

 

B.基层法院排除管辖范围:

 

①非第一审案件;

 

②非普通刑事案件;

 

③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仅罪质要求】;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仅罪行轻重要求】;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仅犯罪主体要求】。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标准】。

 

原标题为:什么是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