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工作如何顺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需要

发布时间:2015-02-27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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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具有谋略性、对抗性、危险性,必须适应现代刑事司法关于强化人权保障、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理念的要求,才能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维护检察权威。

 

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和要求

 

(一)强化人权保障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自2004年载入宪法以来,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并作了具体修改,如: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程序,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强化辩护人会见权和阅卷权,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完善强制措施,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明确规定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增加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既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又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明确规定二审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仍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等等。

 

(二)强化无罪推定理念。

 

无罪推定原则赋予刑事被告人作为诉讼权利和义务主体参与诉讼活动的地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增加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些都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消除纠问式的办案思维,尊重和保护其人格尊严和法定权利,重视其积极辩护权。没有无罪推定的思想观念,与无罪推定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即使完整建立起来也难以在实践中转化为实际行动。

 

(三)强化证据裁判理念。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刑事诉讼法49条首次对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控方的举证责任,当控方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法院经过全面审查核实,指控犯罪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达不到证明标准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作出无罪裁判。刑事诉讼法53条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对一个案件的处理,在所有环节上都不应当存在符合常理的、有合理根据的怀疑。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要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顺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需要,严格行使侦查

 

(一)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且要依法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冤假错案的出现。因此,必须及时转变错误的司法理念,强调对人权的保护,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我们也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仅仅强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应该牢记刑事司法系统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真正贯彻落实“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

 

(二)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理念,严格行使侦查权。

 

提倡“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转变“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传统理念,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现代理念,使之内化于心,才能实现在侦查阶段重视言词证据的获得,从根本上改变对口供的高度依赖,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问题的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利,注重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在审判阶段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客观、公正作出判决,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全面客观收集各类证据、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理念。

 

彻底转变依赖言词证据的传统理念,全面收集和审查各类证据,坚持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说话,不能以主观的臆断或猜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同时,要坚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理念。只有对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非法证据严格予以否定和排除,才能有效遏制一些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司法工作者严肃执法,严格依法收集和提取证据,也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原标题:反贪侦查工作如何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要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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