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协商机制
1.在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给下一级检察院侦查时,当即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由与侦查相对应的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同时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等简要情况通报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备案,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下一级法院即时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即可下达指定审判管辖决定,这样就不会因在公诉部门或刑事审判部门等待指定管辖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也不会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超期羁押。
2.对窝案、串案,可以一批统一协商、备案,上级法院可以一批指定审判管辖;如各个案件诉讼进程不一,也可以逐一指定审判管辖,既不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不会延误诉讼的进行。
3.考虑到备案的做法可能会泄露案情,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备案材料,且备案的材料简明扼要,如案情中的证人只用姓氏隐去其名,多起犯罪事实只体现一起等,这样备案管理即使真的泄密,对案件查处影响不大,也容易确定泄密的人。
二、明确指定管辖只能以直接指定管辖为宜
至于办案力量不足可以通过目前检察实践中侦查一体化的模式来解决,即上级检察院抽调下级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以本院的名义查处案件。
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标准,减少司法争议,以利于案件的处理
1.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应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为宜,以保证案件质量,保证办案效果。
2.对一般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按照刑诉法标准执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四)顺应世界法制发展的历史潮流,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体现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如作出指定侦查管辖、指定审判管辖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必须在指定管辖决定中明确指定管辖的原因,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允许他们提出异议,经审查如发现异议确有理由的,应充分考虑作出的指定管辖是否合法适当,发现不当或错误的应予撤销,重新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以体现司法的公开公正性,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原标题: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规范化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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