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贩毒案件,其中部分案件是跨辖区侦办的。这类毒品案件的指定管辖亟待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案件情况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解释规定的指定管辖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在跨地域侦办案件的提捕材料中,公安机关均提供了一份指定管辖函,用以证明该机关管辖的合法性。然而,很多情况是该案件并非是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根本不需要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应当依照规定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指定管辖的机关不是法律和有关解释规定的有权机关。
 
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函多系由上级机关的内设部门(禁毒总队)出具,签章也并非上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公章,而是内设部门的公章。 
 
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指定管辖的目的,是要解决管辖争议或特殊案件的管辖,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随意指定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侦查,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破坏了地域管辖的稳定性,而且也得不到同级法院的认可,逮捕后仍然要将案件移送犯罪地法院管辖,反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更大浪费。 
 
因此,笔者认为,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必须尽早规范: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立案侦查;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禁随意指定管辖。 
 
原标题:应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指定管辖
作  者:彭劲荣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